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我局政府网站“上海绿化市容网”(http://lhsr.sh.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1-52562412。
一、概述
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共配备了10名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开通了网上受理渠道,有力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良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目标明确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专题研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加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局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协调热点和难点问题,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日常事务,各处室分级负责、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分而不散、合而不乱,工作成效显著。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学习。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明确各自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范围、职责和权限,范围覆盖全行业各个方面,并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负责。新增信息、更改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供书面及电子文档。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更新,杜绝信息漏报、错报、晚报现象。
(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监管实效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扎实推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等各项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局政府信息和党政混合信息公开的职能、范围、内容、形式、流程、办复等各方面的工作规定。关注公众热点和重大舆情、行业咨询投诉等方面的事项的回应和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和深度,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工作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作为局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考核的重要考评依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机制。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网站查阅、申请人回访、上级部门反馈等方式检查工作,对信息更新不及时、办理申请不规范、市民反映不满意等现象予以坚决纠正;对不按要求完成公开工作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日常管理,稳步推进,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1、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党政混合类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深化主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明确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都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定期组织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进行信息公开规定和法律法规知识全员培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促进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工作,全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2、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继续推进“一门式”受理模式,为邮寄和当面提交申请提供便利,即时接收通过政务外网提交的申请,缩短受理和办理时间,加快办理进程,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实效,全年依申请公开全部按期办结。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的更新时,对原有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与重建,完善公文类信息和日常参阅类信息的制作、审核和发布流程,进一步明确信息制作办理流程。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审定公开类型。公文制作后通过电子系统及时将公开的信息予以发布,并定期报市档案局备案,保证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查阅的方便性。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草案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在制订过程中积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正式发布后再次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提供许可事项的在线受理、办理状态、结果、表格下载、办事指南、监督投诉和咨询等多项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申请人可通过平台实时了解申请办理情况,市民也可以通过平台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4、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信息公开
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门户网站做好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评议。
5、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继续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局门户网站上建立“互动平台”和“便民信息”两大服务栏目市民反映良好,使政府部门与市民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便民信息分类清晰,提供家庭养花、宠物饲养等常见问题的专业解答,直观展示郊区果园特色线路、绿色地图景点等信息,实时发布节假日公园入园人数、主题活动、出行提示等信息,方便查询。同时加快市民反映情况的及时反馈。
“上海绿化市容”政务微博是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及时发布行业权威信息、社会热点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以在线交流的形式,与广大市民开展互动交流,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局直属多家单位开通了官方微信,受到了广泛关注,加强了与市民的互动,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开展多项在线讨论活动如文明公园评比、城管规范执法、环境卫生评比、大型花展和公园主题活动意见征集等,网友的意见得到了采纳,提高了公共管理效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183件、依申请公开144件,其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类的信息139条,占42.5%;机构职能类的信息106条,占32.4%;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5条;规划计划类12条;其他类的信息55条,全年公开行政许可1775件。全文电子化达到100%。
(一)主动公开范围
对照《规定》,我局梳理产生5大类33个小类的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职能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职能情况、内设机构情况、机构领导、直属部门、区县管理部门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政策法规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绿化管理、林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市容环卫管理、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类的政府信息。
3、规划计划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和各类数据统计等政府信息。
4、业务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绿化管理、林业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市容管理、环卫管理、景观灯光管理、市场监督、城管执法、行政许可、社会宣传、应急管理、科技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类政府信息。
5、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年报、人才工作、组织建设及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通过改版、优化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不断健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功能。“上海绿化市容网” 作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目内设立了“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废止文件”等子栏目,设置了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链接,便于市民了解、查询有关信息。同时通过政务微博实时更新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市民评议,收到广泛好评,努力做到透明、便民、亲民、高效。上海绿化市容网站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林业优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被评为政府网站在线办事类精品栏目。局公共查阅室和咨询服务热线为公众检索、查询、复制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申请受理、办理情况
2014年,我局共收到43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通过政务外网提交申请25件,占58.14%;邮寄申请7件,占16.27%;当面申请的11件,占25.59%,内容涉及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城管等多个方面。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今年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全部按时办结,其中同意公开或部分公开35件,占81.40%。
2、支出、收费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我局职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网站栏目等进行了一定调整,相关费用已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在同意公开的依申请办理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等提出免除收费或申请人愿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接收答复等原因,未发生收费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和申诉案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我局共接收市民咨询3500余人次,其中网上咨询550余人次,现场接待50人次,咨询电话接听2900余人次。上海绿化市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55余万人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依次是:业务类、机构职能类、规划计划类、政策法规类和其他类。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信息公开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阶段,我局积极将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努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借助新媒体,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二是继续加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能力。
七、说明
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1100 | 条 | 183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5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条 | 5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8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15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121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2100 | 次 | 85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24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6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18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3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2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43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11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25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7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43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39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4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43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2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3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4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3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1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0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0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9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0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2 |
9300 | 人次 | 120 | |
2.表中符号“——”为免报符号。 | |||
3.审核关系:1100>1110;1100>1120;1110≤1120;1100≥1210;1100≥1220; | |||
1100≥1230;1100≥1240;1100≥1250;2210≥2211;2220≥2221; | |||
3100=3110+3120+3130+3140;3200=3210+3220; | |||
3300=3310+3320+3330+3340+3350+3360+3370+3380; | |||
3340=3341+3342+3343+3344+3345+3346; | |||
4000=4100+4200+4300;5000=5100+5200+5300;8300=8310+8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