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上海动物园、上海野生动物园:
收容救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有效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近年来,随着本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执法力度的增强以及市民对野生动物的关注日益提高,本市收容救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容救护工作的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收容救护程序、明确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市收容救护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收容救护工作管理水平和市民满意度。结合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
一、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得到科学、合理的安置,引导市民通过收容救护工作了解、支持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本指南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上海市收容救护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一) 组织构架
上海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体系由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市、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以及临时收容救护点组成。
(二) 职责分工
1.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负责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统筹规划,指导收容救护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公布野生动收容救护机构和受托机构信息。
2. 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落实收容救护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监督管理野生动收容救护机构和各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点。完成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统筹规划,指导收容救护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区级野生动收容救护点。
4.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各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或承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相应机构等):负责开展辖区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落实收容救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5.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上海动物园、上海野生动物园为本市指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负责在全市范围接收、救护和饲养应施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做好隔离检疫和档案记录,按要求开展放归和无害化处置。
6.临时收容救护点:区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设置临时收容救护点,参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临时收容救护点负责野生动物的暂养、简单治疗,将国家重点保护或超出收容救护能力的野生动物移交至指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基本原则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安全、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尽快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予以放归。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放生外来物种。
四、收容救护工作流程
收容救护的工作流程可分为接收、初检、移交、救护和检疫、安置五个环节(流程图见附件1)。
(一)接收
1.各区野生动物管理机构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临时收容救护点在接到救护诉求电话后首先应当详细了解并记录野生动物的基本情况,如物种名称、发现地点、当下伤病情况以及联系方式。如果市民不能确认所发现的物种名称时,应当询问野生动物的形态特征,也可通过网络照片、彩信等形式获得动物信息进行初步判断。根据野生动物健康状况和是否为本地物种决定是否救护以及救护方案。如需上门接收,无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尽快且不超过24小时内完成。
无需上门处置的情形:通过与市民的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如确定为没有伤病或异常情况的本土野生动物,应指导市民在发现地点选择合适生境放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门处置或接收:动物具有攻击性或疑似染疫,可能会威胁市民人身安全;野生动物有伤病或无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上门处置的其他情况。
2.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上海动物园、上海野生动物园)应当积极配合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妥善安置市民移交或执法暂扣、罚没的野生动物活体,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收容救护情况。对于市民移交的伤情严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具有攻击性、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执法移交数量较大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收容救护活动,应当及时派出专业人员和车辆进行接收。
(二)初步检查
各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在接收野生动物后,应先检查野生动物体况,进行初步诊断。有条件的区也可直接委托临时收容救护点进行上门处置接收和初步检查。检查内容一般包括体重、体温、呼吸、心跳、是否自主站立或站立行走、对受到外界刺激时反应的敏捷程度等,同时做好记录。
(三)移交
根据初步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和收容救护单位。
1.接收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快移交至指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2.接收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体况较好,可移交至临时收容救护点做救治或暂养;如需做进一步救护或在特殊条件下安置的,应当尽快移交至条件适合的指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四)治疗和隔离检疫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设立隔离检疫区,对接收的野生动物实施隔离观察和检疫,在确保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对受伤或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野生动物检疫隔离时间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少于30天。简单治疗、喂养应当由具备相关物种饲养经验且受过野生动物救护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复杂治疗应当由具备兽医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治疗后需要根据野生动物恢复情况进行康复饲养,待其伤病和精神状态完全恢复后再行安置。治疗和喂养过程需详细记录。
(五)安置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后的安置一般分为放归自然、统一调配、无害化处理等。
1.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季节和自然栖息地放归。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实施放归,每次放归至少需要两人在场,并做好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的记录。需要实施跨省放归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2.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报由国家林草局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由临时收容救护点报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配处理。
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收容救护点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或无法检疫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无害化处理过程需要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的记录。
4. 对于收容的确认感染疫病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立即向所在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林〔2013〕88号)做进一步处置。
5.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为收容救护后的野生动物提供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如无条件的,必须做好个体可识别标识,方能与自有动物安置同养。
6.严禁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违规用于商业性借展、出售等谋利行为。
五、收容救护工作要求
(一)积极应答
在应答市民时,应当做到认真、严谨、热情,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给出科学、规范、合理的反馈。
(二)安全防护
工作人员在实施野生动物救护行为时,必须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救护人员在外出收容救护时应当做好防护,携带专业工具,避免与所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产生直接接触。
2.当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初步鉴定所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种类、健康状况时,应注意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在面对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时,要注意防止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
3.在运输所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时,应该采用专用收容设施做好所收容救护动物的暂时隔离工作,注意运输环境的通风开放,根据气温变化,对所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采取防暑或者保暖措施。
4.所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在第一时间送至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饲养。
(三)档案管理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为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建立个体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基本信息(包括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以及收容救护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来源情况、接收凭据、初检记录、检疫隔离日期、治疗和康复情况、饲喂记录、死亡记录、后续处置方式等),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相关表格样式由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统一制定(附件2)。档案应当进行编号以及留存相关凭据,保存时间以被救护物种生命周期或处置结束后为起点计算不得少于三年,供主管部门或送交者后续查阅。
(四)监管要求
每年12月15日前,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按照年度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市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情况,向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各种情形下的收容救护流程图
2.收容救护相关表格与凭证
3.收容救护接收范围参考
4.收容救护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