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管理,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公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有哪些?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1〕102号)、《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等。
三、《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等十四条内容,对公园配套服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基本原则、设施配置等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了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十种禁止行为。
四、《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十种禁止行为有哪些?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监督配套服务经营活动,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三)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四)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六)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场所、设施改作他用;
(七)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八)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九)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协议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