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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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标准章条号

原文内容

建议内容

提出单位或个人

建议理由

意见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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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范聚焦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未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管理,且其主要内容已经地方标准审核,无修改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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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建议修改为,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或标识行业协会认可的能力评价。

上海宝沪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相应检测能力太庞统,不具有法定性或社会公认性,例如公司内部自行培训后也可以视为具备了相应的检测能力, 或者一些行业协会评定后也可视为具备了相应的检测能力。

不予采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不在资质认定(CMA)的范围内。有关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检测能力在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予以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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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使用“本规范”还是“本文件”,应进行统一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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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统一改为“本规范”。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对应表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技术规程》DG/TJ 08-2020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建议删除:《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上海市地区混凝土非破损检测使用DG/TJ08-2020,地方曲线检测准确度更高。

不予采纳。JGJ/T 23中对测强曲线的选用有专门规定,与使用地方测强曲线不矛盾。

5

2规范性引用文件

DGJ08-100  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

 

应改为:DG/TJ 08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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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已对2、8.5.2、附录A中涉及到该标准的代号进行了修改。

6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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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各项检测所用测量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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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主要引用其他的检测标准,相关标准中对测量设备的技术指标已有要求;对于几何尺寸等部分检验项目所用的钢卷尺、游标卡尺等设备增加技术指标要求意义不大。

7

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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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的抽检比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DG/TJ 08-2020的抽检比例不适用本规范

 

不予采纳。DG/TJ 08-2020中“回弹测区布置”章节对测区布置和抽检比例的规定,适用于本规范。

8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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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构件几何尺寸的评定等级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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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构件几何尺寸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结构复核提供依据,本规范不包罗构件几何尺寸项检测结果评定的内容。

9

7.5.2.2.2

现场非破坏性试验:一般结构构件不少于3件;重要结构构件不少于5件;少于5件时应全数检测;

 

建议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一般结构构件”和“重要结构构件”的定义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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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引用的JGJ 145标准中已明确“一般结构构件”和“重要结构构件”的定义

10

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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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与11.2.1要求不一致

不予采纳。表B.1只给出了报告样式的首页,目的是为了统一检测评定和检测结果的表述,方便管理部门查看;人员签名一般在报告的尾页。

 

住建委、城管执法局、广告协会、标识协会无意见。


关于《〈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41号令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办法》具体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实施的程序、要求、流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户外招牌设置者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使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朝着规范、有序、高效方向发展,景观处起草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办法》贯彻实施要求,景观处在今年1月份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并于同月征求各区绿化市容局和市规划资源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对《若干规定》多次予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进一步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对设置管理的流程、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梳理明确了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2、梳理明确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的范围以及设置导则编制、公布的相关要求。 

3、明确了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方式、许可流程、许可设置的期限等。

4、明确了户外招牌设置人、建(构)筑物产权人的设置主体责任;明确了建(构)筑物产权人日常监督和拆除的责任。

5、梳理明确了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

7、明确了违反安全检测要求、违反告知承诺要求的查处要求。

8、明确了对利用户外招牌设施发布户外广告依法查处的相关法律适用。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4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管理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所需的设置导则;

(二)具体承担户外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工作;

(三)向社会公布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等;

(四)对街镇管理部门开展的户外招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户外招牌检查,督促做好问题处置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抽样开展安全检测;

(六)制定本区户外招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配合区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违法户外招牌的查处工作;

(八)组织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宣传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镇管理部门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以下户外招牌设置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二)向社会公布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等;

(三)组织开展户外招牌日常检查、问题处置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抽样开展安全检测;

(四)督促户外招牌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按照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做好或配合做好违法户外招牌的查处工作;

(七)开展户外招牌管理宣传工作,推进社会共治、行业自律;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资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门对以下区域或者建筑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通知》(沪绿容[2011]18号)中明确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

(二)市规划资源部门发布的历史风貌区名录中历史风貌保护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

(三)市、区文物和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发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名录中的相关建(构)筑物。

街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意见,编制完成后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查询。

第四条(设置许可)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手续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第五条(许可时限)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许可,根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保护要求,并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申请后,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设置期限)

户外招牌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核准的设置期限不应超过招牌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拆除,重新设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户外招牌结构与建筑结构一体且同步设计的,其设计使用年限参照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户外招牌变更设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规划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户外招牌设置常规许可范围,区规划资源部门征求同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意见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征询函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意见反馈。

第八条(设置人责任)

对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范围的户外招牌,设置期满两年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两个月份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镇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期满两年后,设置人可以在期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两个月份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规定,经检测综合评定为A、B、C等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1)版)》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一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落实设置人责任。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督促设置人设置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要求规范设置;

(二)督促设置人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三)督促设置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街镇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四)督促设置人在恶劣天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或搬迁、歇业、注销后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应予以代为拆除;

(六)设置人未履行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众责任险)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可以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第三方安全检测单位等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

街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开展安全自查或检测。

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安全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镇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督促设置人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检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

设置人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户外招牌设置许可。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街镇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招牌日常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同时将问题发现和处置反馈纳入“一网统管”平台。

第十三条(对违反检测要求行为的处罚)

街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招牌安全检测要求,及时督促设置人进行安全检测。对逾期不检测的,或安全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对违反承诺要求行为的处罚)

市绿化市容局制定《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等相关规定。

设置人违反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规定的适用)

利用户外招牌发布户外广告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延续〈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绿容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305室,邮编:2000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jl@lhsr.sh.gov.cn。

二、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18日。

 

附件:1.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2.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