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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渣土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偷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工程渣土综合治理的要求,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努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为抓手,健全完善工程渣土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渣土流向清晰、流量可控,有效遏制非法消纳处置,实现工程渣土消纳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开展源头申报

建设、交通等部门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纸分析、现场勘探等方式科学推算渣土产生量,编制工程渣土处理方案,提交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申请核发处置证。

(二)准确进行消纳计量

1、计量数据获取

消纳场所、中转码头等运营单位应设置自动称重计量装置,对消纳或者转运的工程渣土按量统计。

(1)陆路运输消纳。消纳卸点经营单位通过自动称重装置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和受纳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统计。

(2)水路运输消纳。水路运输以及末端卸点经营单位,分别对源头装运码头运输计量和末端卸点消纳计量。两组数据独立,分别统计。

使用周期较短的消纳工程渣土场所,可设置便携式称重设备进行计量,或者安装车辆识别系统,按照单车额定载重予以统计。对于临时消纳工程渣土的场所,可以人工统计车辆数,按照单车额定载重予以统计。

2、计量数据上传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应依托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维护称重计量信息模块,完成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迭代升级。消纳场所、中转码头等运营单位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推进与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称重计量的相关数据实时传送。

3、计量数据核实

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按日汇总本市范围内在网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的称重计量情况,提供建设、运输、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等相关单位自行核对,有异议提交系统通知后台处理。每月5日之前,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在网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的月度计量报表。各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运营单位对计量数据无异议的,经确认后,在线自动出具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见附件1)。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核发处置证以及运输消纳实际情况,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运输消纳结算凭证载明的运输量和处置量等情况。市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市废管处调配物流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出具的运输消纳结算凭证,由市废管处核实。

(三)依规进行费用结算

建设单位根据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运营单位出具并经市废管处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实的运输消纳结算凭证,按照与运输单位、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运营单位分别签订的运输合同(参考模板见附件2)和消纳处置合同(参考模板见附件3)中明确的运输价格和处置价格,分别结算运输费和处置费。

进入市管工程渣土消纳卸点的合同监管方为市废管处,进入非市管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合同监管方为工地所在区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纳入“一网统管”应用场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建设全市渣土管理“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将卸点计量和消纳结算纳入场景应用,推进工地申报全覆盖,中转运输全监控,卸点消纳全量实时统计以及按“量”结算付费,通过后台判断预警和高效处置,实现渣土管理“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的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的管理工作。市废管处负责具体推进工作,于2020年11月1日前完成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迭代升级。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渣土的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的实施。从2020年11月1日起,将核发的处置证载明的相关信息,如源头工地、末端卸点、运输路线、车辆等相关信息,按照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做好信息输入。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消纳结算

市废管处加强对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营方,运输单位、消纳场所(包括中转码头)等运营单位的监管。对于在卸点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运营。

各建设单位按照核实的运输量和处置量进行结算。建设项目结束,工程渣土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该项目消纳的渣土总量报表,通过“一网统管”推送相关管理部门。

(三)有序推进工作,分步落实实施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分两步逐步落实本意见:

1、市级卸点(202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由市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废管处调配物流的市级消纳卸点(包括中转码头),11月1日前,完成称重计量等电子信息装置安装工作。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

2、其他卸点(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督促落实相关消纳卸点、中转运营单位安装称重计量等电子信息装置,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

3、 参照执行

本市工程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


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凭证编号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运输单位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地址


消纳场所名称


消纳场所地址


建设工程运输处置计划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程渣土申报总量(吨)


计量周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程运输总车次(车)


工程渣土处置量

(吨)


 

凭证出具单位:(电子章)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工程渣土运输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甲方):                          

运输企业(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运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证号:                           

核准部门:                                           

处置类别:                                            

暂定总量:     m3,其中:陆运      m3,水运        m3。

工程渣土处置终点:            

承运车辆     部,具体车牌号、型号及载重量见合同附件。

车辆运输路线:                                         

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承运里程:本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经工程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定,运往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的               渣土消纳场所处置,其运输单程为      公里。

 

第二条  合同价款

一、运输含税单价为    ¥/ m3。运输费暂定总价为¥           元。

二、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其中包括: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为         % 、税额为¥         元。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 ☑专用)发票。

渣土运输及消纳处置单价不变,渣土数量按实结算。

三、此合同仅为土方运输工程价款。

四、结算原则:

依据《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依规进行费用结算”执行,需明确“按量”结算原则。

其余条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责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壹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外,建设工程所在地壹份。

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合同附件

一、本合同约定使用的车辆清单。

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专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日期: 日期:


附件3:

上海市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服务合同

 

甲方(产生方):                                  

乙方(消纳方):                                  

丙方(监管方):                                  

 

甲方为本市工程渣土产生方,乙方为具备消纳处置工程渣土的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丙方是具体实施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为明确各方在本市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第三条 委托处置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名称:                     ,地址:                   ,处置量为:       吨,实际处置量以管理部门通过卸点计量机制公示的消纳处置量为准。

第四条 处置时间

处置时间为每日   时   分至   时   分。

第五条 处置方式

乙方提供的工程渣土处置方式为              。

处置地点:                                。

第六条 工程渣土交付

1、通过陆路直运的:甲方负责将工程渣土运往第五条指定处置地点,视作为完成交付。

2、通过水路转运的:甲方负责将工程渣土运往指定的转运码头(码头),视作为完成交付。

工程渣土交付及计量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第七条 工程渣土计量

1、通过陆路直运的,以末端消纳场所设置的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2、通过水路转运的,以工程渣土转运码头           (码头)设置的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第八条 处置费结算价格

1、甲方工程渣土进入指定交付点的,视为甲方完成工程渣土处置责任,其处置结算价格为     元/吨(通过水路转运的,处置费应含相关码头卸力及水运费用),此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2、上述相关结算价格,如遇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处置费结算方式

依据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依规进行费用结算”执行,需明确“按量”结算原则。

其余条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甲方权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乙方权力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乙方义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丙方权力

1、丙方有权监督甲、乙方及时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丙方有权依据《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甲方的计量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丙方有权利在特殊应急状态下,临时调整甲方工程渣土物流走向。

临时调整物流走向的工程渣土,仍按原处置费结算价格结算。

4、丙方有权对乙方工程渣土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规处置或处置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5、丙方有权监督甲方工程渣土处置费向乙方支付情况,丙方有权根据工程渣土的处置情况、处置年限、政府政策等情况,调整工程渣土处置费。

第十五条   丙方义务

1、特殊应急状态下需要调整甲方工程渣土物流走向或要求甲方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时,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信息。

2、丙方在甲方工程渣土处置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情况下,应协调督促甲方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情况

凡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各方履行合同时,免除相关责任追究。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台风等;

2、社会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如社会动乱等;

3、由于政策变化,造成      消纳点无法正常运营;

4、其它定义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丙三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新政策对合同履行产生大的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提出解除合同。

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廉洁条款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途径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丙方各执 贰 份,乙方执 肆 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