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6月22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3日
上海市林木种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
3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4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未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侵权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两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6 | 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两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7 | 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三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三千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8 | 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三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货值金额三千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 | 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1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2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生产经营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3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违法所得金额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违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6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7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8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9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二千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标签内容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标签内容有2处以上4处以下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标签内容有4处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没有使用说明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涂改标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涂改标签1处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涂改标签的 | 涂改标签2处以上4处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涂改标签4处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已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不真实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备案信息不完整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备案信息不真实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备案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5 |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一万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非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 |
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市场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没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 ||||
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市场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 ||||
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市场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7 | 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政府限制收购的种子的,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政府限制收购的种子,没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政府限制收购的种子的,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种子企业造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种子企业对自行完成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项试验数据,其中一项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种子企业对自行完成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项试验数据,其中二项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种子企业对自行完成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项试验数据,其中三项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种子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当事人不按照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以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以围堵、干涉、闹事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1 | 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1.本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本裁量基准所称“从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