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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5000-2025-001
状态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 (2024) 6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2-30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通知
信息内容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绿化市容局、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耕地保护,保障造林项目土壤质量,统筹城市发展和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处置,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的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4〕56号)的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需要回填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工程渣土(泥浆)的,应在消纳场所启用前,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备案。其中,“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有关单位”是指设置消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回填工程渣土(泥浆)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低洼地、废沟浜等需要利用工程渣土(泥浆)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

  二、备案管理主体

  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属地备案”的原则,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的备案和管理。

  消纳场所所在位置跨越多个行政区的,以主出入口所在区的绿化市容部门为备案管理主体,并由接受备案区的绿化市容部门将备案信息抄告涉及区的绿化市容部门,涉及区的绿化市容部门落实本区区域内消纳场所的管理责任。

  三、备案管理流程

  1.信息提交。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到消纳场所所在区的绿化市容部门报备。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消纳场所,应附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备案信息提交应做到报备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尤其是对各类材料中签名、盖章、日期等项目,须规范填写、钤印,不得缺失、模糊。

  2.信息核实。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纳场所报备材料核对。要严格核对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完整性,重点加强涉农用地消纳场所备案信息的收集,包括消纳场所的四至范围(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经纬度(采用上海2000坐标系)、消纳方案、土地性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为“三调”)地类、消纳土质要求(如质地、pH值、有机质、土壤侵入体含量、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等)、标高、消纳前现场照片等信息。

  对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无需其他部门参与核实的,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并完成备案;需会同其他部门核实的,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相关核实应在其他部门核实的同时开展现场核实,其他部门核实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在现场核实阶段,重点做好《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的消纳场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配备情况查验(电子信息装置配备要求详见附件3)。本通知印发前已备案的消纳场所尚未配备电子信息装置的,应于本通知施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通知附件3的要求完成配备。

  3.备案办理。根据核实和征询意见结果,对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接受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备案并说明理由(具体流程见附件4)。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将同意接受备案的消纳场所信息登记在“上海市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域名:https://ztfwjg.lhsr.sh.gov.cn;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应完整准确反映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信息,满足行业管理需求。

  四、部门协同管理

  除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外,设立消纳场所的属地区规划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消纳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造林项目土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23〕297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从严管控林地改造项目使用客土的通知》(沪绿容〔2024〕41号)有关要求办理,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按林业管理要求进行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空间内不得消纳,对于“三调”地类及年度变更调查底版中耕地保护空间外的一般耕地,因现状地势低洼或质量较差,或拟开发整理复垦形成新增耕地,确需利用工程渣土(泥浆)中的优质表土等相应土壤进行土地填平或提质改造的,制定“一事一方案”,经所在区的绿化市容、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核实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由区绿化市容、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核验,落实闭环管理。涉及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还应视情相应征询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提交信息做进一步核实。对消纳场所位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范围内的,应符合《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DB31/T 1056-2017)中对于客土的有关要求。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会同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重点加强涉农用地消纳场所备案前后的联合核查、会商研判、沟通协调。绿化市容部门通过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向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属地街镇开放共享消纳场所备案情况,实现信息互通、治理协同;市绿化市容局与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络,针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协商。

  五、场地后续监管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指导属地街镇加强监管,落实日常管理,并开展进土后的场地检查,掌握消纳场所实际进土数量,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在进土完成后做好消纳场所封场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理;要按照场地运营要求和工程渣土(泥浆)消纳方案,督促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土地用途建立进场土质管控检测机制,管控好进土标高、土质、环境卫生等,落实好主体责任并在经营管理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消纳场所进出口等显著位置公布处置单价和处置要求。

  各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消纳场所备案过程的指导服务和行业核查,及时掌握消纳场所信息,强化对相关消纳场所的行业监管;督促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落实土地管理,发现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消纳方案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抄告区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印发后,于2024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如有新的法规、规章发布,从其规定。

  附件:

  1.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表

  2.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材料清单

  3.消纳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设备装置要求

  4.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办理步骤流程图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1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表

土地权属单位
(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经营管理单位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地址  
经营管理单位类型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                     (须注明具体类型)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项目
点位信息
消纳场所名称  
地址  
四至范围
(经纬度)
 
土地性质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三调地类  耕地    园地  林地  坑塘水面  工业用地  其他
消纳种类 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
消纳前后土地性质是否改变 是,改变为           否
进土质量  
进土总量(吨)  
进土标高(米)  
消纳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消纳用途  
备案承诺

本单位承诺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消纳场所土地性质,做好入场渣土(泥浆)的土质检测工作,承担消纳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杜绝含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入场,并接受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绿化市容
部门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意见征询的请简要概述征询情况)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材料清单

  1.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表(原件,加盖公章,参见附件1);

  2.场所使用权属证明类材料,例如:土地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土地使用权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场所运营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场所运营方案应包含《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装置、设施配备等情况;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还需提供含土质管控要求的消纳方案,包括:消纳土质要求(如质地、pH值、有机质、土壤侵入体含量、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等)、进土标高(米)、验收方式等信息(相关材料加盖公章,临时场所如无法提供相关方案、报告的,应注明原因);

  4.备案主体资格材料,例如: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具体报备经办人员资格材料,例如: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附件3

消纳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设备装置要求

  一、视频监控识别装置

  (一)设备类型

  车牌识别摄像机、进场车辆监控摄像机及相关网络设备(如服务器、客户机等)。

  (二)配置范围

  消纳规模在2000吨以上或备案期限超过10个自然日的消纳场所。

  (三)技术标准

  1.图片最低分辨率(1920*1080),大小不超过2Mb;

  2.内置车牌识别功能,准确率95%以上,支持车牌颜色识别;建议具备LED显示设备,供现场管理员查看车牌号是否识别正确。

  3.支持GB/T28181等主流视频协议;

  4.支持smart IR,ICR红外滤片,支持日夜转换模式,如现场光线不足,需添置补光灯;

  (四)现场检测方式

  1.查阅摄像头、道闸机等设备性能参数说明书,现场开展操作测试(如:车辆停在摄像头前方,具备输出车牌的能力);

  2.现场展示或通过截图等形式证明摄像头具备连接国标或市场主流视频协议的能力及相关配置界面;

  3.查阅摄像头夜间识别功能等相关情况说明。

  二、计量称重装置

  (一)设备类型

  地磅等称重设备。

  (二)配置范围

  消纳规模在30万吨以上或备案期限超过6个月的消纳场所。

  (三)技术标准

  1.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宜配置备用电源。

  2.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723《固定式电子衡器》。

  3.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3《模拟指示秤》或JJG539《数字指示秤》,定期接受国家强制检定。

  (四)检测方式

  (1)现场查看地磅及安装场所道路布局等情况,拍照说明;

  (2)查阅地磅等称重设备参数说明;

  (3)查阅专业第三方计量衡器检测报告。

  三、设备安装、使用要求

  1.视频监控识别装置应覆盖消纳场所所有出入口,地磅等称重设备应安装在消纳场所入口。

  2.消纳场所的视频监控识别数据应包含:车牌号、时间、车辆抓拍照片等信息;计量称重数据应包含:称重时间、重量等信息。上述信息记录应实时上传至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区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管理及执法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同步接入并共享至市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消纳场所需本地保存数据接受管理、执法查验,直至消纳场所完成消纳,关闭封场六个月后。

  3.严禁人为篡改、缓发、漏发相关数据信息。

  附件4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备案办理步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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