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7号》)要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扎实开展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衔接
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告,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等已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种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各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确保相关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对涉及上述物种的人工繁育场集中开展上门宣传、解读相关管理政策,指导其后续饲养工作的开展。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收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于8月31日前交由发证机关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积极做好退养补偿相关工作
(一)合理界定退养补偿范围
对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政策而退养、受损的人工繁育单位予以补偿。对没有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人工繁育已经明确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物种、转为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且未被禁止食用的物种、可以继续转为其他非食用性利用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不纳入退养补偿范围。
(二)尽快落实补偿政策
涉及退养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与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和所在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协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养殖设施设备投入情况等,适当兼顾因封控原因等造成的损耗因素等,加强与相关省区沟通协调,合理设定补偿标准,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于7月底前制定形成科学、合理、公平的退养补偿方案,推动财政等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报请区政府尽快决策。
(三)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于7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措施。8月中旬前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做好处置指导工作,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合做好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请于7月30日之前报市绿化市容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四)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区绿化市容部门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绿化市容部门汇报,并通报动物疫控部门,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
三、强化行业监管与联合执法
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严格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审批,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过渡期间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转为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物种的监管、收容救护、检疫等日常工作。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各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关注养殖单位的困难和诉求,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禁食野生动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宣讲解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需及时报告。要注意对动物处置过程相关视频、图片等信息管控,避免引发公众疑虑或争议,给推进工作造成障碍。
五、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会商机制,争取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参加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养殖户走访交流、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等工作,加强苗头性、预警性等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排查,及时协同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多环节着力、强化联防联控,防范苗头性问题演变扩大成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防范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等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3.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4.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