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7号》)要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扎实开展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衔接
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告,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等已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种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各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确保相关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对涉及上述物种的人工繁育场集中开展上门宣传、解读相关管理政策,指导其后续饲养工作的开展。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收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于8月31日前交由发证机关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积极做好退养补偿相关工作
(一)合理界定退养补偿范围
对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政策而退养、受损的人工繁育单位予以补偿。对没有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人工繁育已经明确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物种、转为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且未被禁止食用的物种、可以继续转为其他非食用性利用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不纳入退养补偿范围。
(二)尽快落实补偿政策
涉及退养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与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和所在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协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养殖设施设备投入情况等,适当兼顾因封控原因等造成的损耗因素等,加强与相关省区沟通协调,合理设定补偿标准,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于7月底前制定形成科学、合理、公平的退养补偿方案,推动财政等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报请区政府尽快决策。
(三)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于7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措施。8月中旬前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做好处置指导工作,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合做好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请于7月30日之前报市绿化市容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四)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区绿化市容部门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绿化市容部门汇报,并通报动物疫控部门,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
三、强化行业监管与联合执法
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严格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审批,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过渡期间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转为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物种的监管、收容救护、检疫等日常工作。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各区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关注养殖单位的困难和诉求,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禁食野生动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宣讲解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需及时报告。要注意对动物处置过程相关视频、图片等信息管控,避免引发公众疑虑或争议,给推进工作造成障碍。
五、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会商机制,争取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参加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养殖户走访交流、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等工作,加强苗头性、预警性等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排查,及时协同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多环节着力、强化联防联控,防范苗头性问题演变扩大成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防范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等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3.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4.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附件2、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附件3、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附件4、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
附件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经组织专家研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习性和特点,现提出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工作思路
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二、分类处置方向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
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10余种,其中: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约10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赤麂、小麂、野兔、猪獾、狗獾、獐、刺猬等,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放归自然技术规范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六)实施放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有关各物种自然分布区域、放归点生境要求、控制密度等见附表。有关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工作方案,由养殖动物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对带病、伤残或其他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须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条件、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和场地设施,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方法,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卫生安全。
(一)主要方法
1. 焚烧法: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2. 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 深埋法: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法。
(二)具体技术要求
1. 焚烧法处理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以选择自行焚烧处理。自行焚烧处理在远离居民区5公里以上,自制土法焚烧炉进行。焚烧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并对焚烧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置。
2. 化制法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化制法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化制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自行化制处理。自行化制处理要在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5公里以上,自制容器进行化制处理。化制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化制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
3. 深埋法技术要求
一是深埋地点选择要求:(1)要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2)深埋地点应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各类水源地、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区域或线路、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等。
二是深埋坑体要求:(1)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2)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要防渗、防漏。(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5)利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进行消毒。(6)覆盖距地表20—30厘米,厚度不少于1—1.2米的覆土。(7)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8)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三是深埋后处理及巡查: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深埋后第1周内应坚持每日巡查和消毒1次,第2周起应每周巡查和消毒1次,连续消毒3以上,连续巡查3个月;巡查发现深埋坑塌陷,应及时加盖覆土。
4. 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五、其他工作要求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须根据其处置方向切实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转作其他合法用途
对适宜转作其他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科研单位、动物园、野生动物经营企业、药用企业、标本制作企业等与养殖企业、养殖户的对接,并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等工作,强化监管,严格要求采取检疫检验措施,防止擅自食用、转作其他非法用途或从野外非法猎捕等现象,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收容、代养及调配
对禁食后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放弃养殖的野生动物,应由具备相应条件、能力的机构进行收容;不具备收容条件或能力的地区,可以先行委托养殖场所或规模较大的企业集中代养,再通过实施放归自然或调配给其他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为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方式,逐步消化。
(三)严格执行科学评估论证程序
为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各地对本区域开展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涉及物种种类多、数量大的,要研究拟订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
(四)加强人员防护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进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五)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各地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通报,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对处置工作中需要开展正面宣传或引导舆论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附表: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技术指标
附表
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技术指标
类别 |
物种 |
自然分布区域 |
放归生境 |
密度控制 |
备注 |
蛇类 |
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 |
长江以南地区 |
地形地貌:平原、丘陵和山地等 栖息环境:灌丛、竹林、草丛、溪边石地或山脚水旁等 安全距离:远离人类集中生活区10公里以上 |
500条/平方公里 |
|
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 |
华东、华南、西南 |
地形地貌:平原、丘陵和山地等 栖息环境:常绿和落叶混交林及周边湿地、山坞水渠、草地、地洞或石堆等阴湿地带 安全距离:远离人类集中生活区10公里以上 |
300条/平方公里 |
||
蛙类 |
由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各项放归自然技术指标,但放归密度建议控制在水体长度每公里2000只个体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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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鸭类 |
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 |
全国 |
地形地貌:平原、高原 栖息环境:海岸、河湖、水库等具有开阔水面的区域 |
可不受密度限制,但同一地点单次放归数量不应超过500只 |
候鸟:仅限在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放归,放归时间应符合鸟种的迁徙规律,避免繁殖期放归;放归密度可以不予考虑
留鸟:在历史分布区内经过全面评估、科学论证后,开展野外放归 |
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
石鸡 |
北方地区 |
地形地貌:低山丘陵地带 栖息环境:岩石坡和沙石坡上,以及平原、草原、荒漠等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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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胸竹鸡 |
长江流域以南地区 |
地形地貌:低山丘陵和山脚平原地带 栖息环境:竹林、灌丛和草丛 |
|||
黑水鸡 |
新疆西部、华东、华南、西南、海南等大部地区 |
地形地貌:平原地带 栖息环境:淡水湿地、近水灌木丛、蒲草和苇丛 |
|||
白骨顶 |
全国 |
地形地貌:低山丘陵和平原 栖息环境:草地、荒漠与半荒漠地带的各类富含挺水植物的苇塘、水渠、河湾和深水沼泽等水域 |
|||
灰斑鸠、山斑鸠 |
全国 |
地形地貌:山地、山麓、平原等 栖息环境:山地阔叶林、混交林、次生林等林区 |
|||
蓝胸鹑 |
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 |
地形地貌:平原以及低山地带 栖息环境:河边和沼泽的高芦苇,灌丛、竹林 |
|||
兽类 |
竹鼠 |
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地区 |
地形地貌:山地 栖息环境:竹林及马尾松林 |
5—10只/平方公里 |
|
豪猪 |
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地区 |
地形地貌:丘陵、山地等 栖息环境:林木茂盛的山区、开阔田野 |
5—10只/平方公里 |
||
果子狸 |
长江流域及以南各省区市,最北可分布到北京和山西大同等地 |
地形地貌:山地 栖息环境:亚热带常绿或落叶阔叶林、温带针阔混交林、灌丛或间杂石山的裸岩地 |
2—5只/平方公里 |
||
其他 兽类 |
狍子、麂、獾、獐 |
全国 |
地形地貌:平原、山地 栖息环境:林区、郊野荒地等 |
1—3只/平方公里 |
|
野兔、刺猬 |
全国 |
地形地貌:平原、山地 栖息环境:林区、郊野荒地等 |
2—5只/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