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林业总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为指导各区做好备案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启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林草局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公告要求,各区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启动备案,备案情况(附件1)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林业总站,由其汇总后报我局。
二、有效实施相关制度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人工繁育地方重点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人工繁育物种、来源、规模、目的、场所、专业人员以及人工繁育技术和设施、防疫措施、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格式参考附件2)。对于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及时为备案单位(或个人)反馈备案回执凭证(格式参考附件3),并登记其唯一备案编号。备案编号按照以下要求编制:SH(上海简称2位)、区拼音首字母2位(如徐汇,XH)、备案年份2位(如2023年,23)、月份2位(如6月,06)、该区同年的排序编号4位(如当年第10份备案书,则为0010),全编号为“SHXH23060010”。如发生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指导备案人办理变更或重新备案手续,保证备案制度能规范、高效、便民实施。
三、强化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结合日常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及时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评级,重点抓好对于大规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备案对象日常监管,防范打击未按照要求备案、繁育、利用地方重点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野生动物宣传月,积极向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相关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市民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1.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备案情况汇总表
2.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登记表
3.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凭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区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负责人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 |
物种名称 |
保护级别 |
数量(头/只/条) |
种源来源 |
繁育 目的 |
备案编号 |
备案有效期 (原则上不超3年) |
1 |
崇明 |
XXXXXXXXX |
XXXXXXXXXXX |
王某某 |
0123456 |
XXX |
12345678911 |
中华蟾蜍 |
市重点 |
500000 |
人工 |
生产经营 |
1234567891234 |
2026年1月1日 |
附件2
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备案登记表
备案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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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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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联系人姓名 |
常用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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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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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育目的* |
□科学研究 □保护拯救 □科普教育 □生产经营 □其他(自行填写,如医用、药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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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人) |
专职饲养员数量: 兼职饲养员数量: 专职兽医数量: 兼职兽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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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育规模(只) |
兽:□≥100; □99~10; □<10; 鸟:□≥1000; □999~100;□<100; 两爬:□≥1000; □999~100; □<100; 昆虫:□≥100000;□99999~9999;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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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种名称 (中文名、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地方重点或三有) |
繁育场所面积 (m²) |
兽舍或笼具设施 高度(m)/面积(m²) |
种源来源 (人工/野外/其它) |
来源方及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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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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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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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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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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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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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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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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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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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填写不下的可另外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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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以下材料请提供纸质或PDF格式): □备案单位(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逃逸、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如人工繁育的提供来源方的繁育备案材料、野外猎捕的提供猎捕证、收容救护或进出口的提供相应文件等; □人工繁育场所、设施设备等详细说明(含图文)材料;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专业人员相关能力信息说明或资格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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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繁育地址”要求详细到区、街道、门牌; 2.“繁育目的”中,科学研究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保护拯救是指定点收容救护机构等以保存种源、收容救护、放归自然等保护拯救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科普教育是指以展示野生动物自然形态和行为,供公众观赏或者开展科普教育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生产经营是指以出售为主要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其他需要自行填写,比较医用、药用、宠物用等。 3.“附件”一栏应把所需附件名称前的“□”改成“√”并附具体文件于申请表后,如有其他附件也在此栏注明。 4.“地方重点”仅指《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5.“来源方及批准文件”,如种源来自于人工繁育的,表格中填写来源方的繁育备案编号;来自于野外、进出口等的,填写猎捕或进出口许可批文号;来自于收容救护机构的,填写收容救护机构出具的公文号,并在附件材料中提供相应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本表格请下载后用电脑填写,填写完毕请打印交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生效。登记表原件由主管部门留存,复印应交由备案人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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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有效期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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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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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记录1 |
(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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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记录2 |
(主管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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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记录3 |
(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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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记录4 |
(主管部门公章) |
《备 案 须 知》
备案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符合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人工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备案事项,如实申报,确保申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备案后,备案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规定执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相关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本市相关技术导引等要求;
2.按照备案规定的类型、物种、地点和期限等条件开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3.按照备案时具备和承诺的各项条件,使其符合人工繁育相应物种和数量的要求;
4.备案期间,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信息变化的,需及时向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不得遗弃、伤害、虐待或者私自放生陆生野生动物;
6.不得将躯体残疾或者有明显疾患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展示;
7.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发生逃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报告所在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8.发现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发生疫病的,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三)具有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备案人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由各区填写 ;联系地址: 由各区填写 )报送变更信息:
1.人工繁育目的变更;
2.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变更;
3.人工繁育规模发生变更;
4.减少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种类;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变更。
(四)变更人工繁育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或者增加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或备案到期的,备案人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备案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备案部门报送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妥善处置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丢弃。
本单位(人)已阅读《备案须知》,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说明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已了解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备案须知》的要求开展繁育活动,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如有虚假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取消备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须知一式两份,由主管部门、备案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凭证
(备案编号或二维码: )
人工繁育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人工繁育地址: 联系电话: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种类:
凭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公章)
(本凭证供备案单位或个人在流通领域查验、公共场合张贴、公布等使用,本凭证可复印,但需备案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后生效,为防止盗用,备案单位或个人应注明每次使用用途、使用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