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1号)要求,推动本市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推进“智造空间”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我局 2024年第 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现将《关于支持“智造空间”打造完善工业项目配套绿化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关于支持“智造空间”打造完善工业项目
配套绿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构建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推进“智造空间”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指导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和相关管委会做好“智造空间”项目配套绿化统筹和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本指引所指“智造空间”项目指本市范围内,经“智造空间”市级工作专班认定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
二、根据规划和产业结构布局,“智造空间”项目分为工业园区内项目和工业园区外项目。其中:
工业园区内的“智造空间”项目。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沪绿容〔2020〕413号)内容,工业园区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 20%,单个项目具体绿地率指标由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统筹平衡管理自主权。
工业园区外的“智造空间”项目。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内容,其配套绿化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对于新建和现状不达标,或者需要对现状已建成附属绿地进行调减的,可通过区内同权属主体间不同项目、地块统筹建设实现总量平衡。不具备统筹平衡的单个项目,可通过实施屋顶绿化、架空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折算补全。经审定确不具备补绿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三、“智造空间”项目主体应严格落实配套绿化建设和养护的主体责任,屋顶绿化、架空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1、工业园区内的“智造空间”项目需通过统筹平衡达到配套绿化面积指标的,须先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条件),确定配套绿化比例,绿化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工业园区绿地总面积达标。工业园区外的“智造空间”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条件)阶段,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编制单个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或地块统筹平衡方案,确定配套绿化比例。
2、制定配套绿化(含地面绿化、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建设计划并推进实施,自觉接受绿化管理部门监督。
3、具备响应实施条件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建设形式应以组合式或花园式为主,充分体现生态性、景观性和“以用促管”理念。
4、负责落实配套绿化养护管理。
四、单个项目绿化折算办法
1、经设计方案认定的架空绿化可计入配套绿化面积折算。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折算系数参照屋顶绿化折算办法)。
2、对于单个项目的屋顶绿化折算面积比例从配套绿化总面积的 20%提高到 40%。即地面绿化面积在不得低于 12%的基础上,可通过建设屋顶绿化、架空绿化等形式折算达到总体
要求。
3、新增屋顶绿化均可用于折算配套绿化面积。
五、管理口径
1、经折算纳入配套绿化面积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减少。
2、经折算纳入配套绿化面积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折算部分不再享受立体绿化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3、属地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管理、监测和监控。经折算纳入配套绿化面积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折算部分不得计入年度新增立体绿化任务。
4、属地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主体严格落实配套绿化建设和养护主体责任,未落实补绿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异地补偿费。
本工作指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