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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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
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6000-2021-010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1) 10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4-19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保税区管理局,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机场集团,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

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规范、高效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本市景观管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筹兼顾、服从全局,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应对。

1.5  突发事件分级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突发事件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1人及以上受伤的。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人员2人及以下死亡或4至10人受伤的。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人员3人及以下受伤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2 风险分析

根据上海市户外景观管理工作的行业特点,景观条线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台风、大风或雷雨大风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2)暴雨、寒潮或暴雪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3)雷电或高温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危险。

(4)非气象灾害情况下,因自身紧固、负载、用电等原因,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局总体预案)明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绿化市容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归属统一领导。

3.2办事机构

市局总体预案明确,市局应急办是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

3.3工作机构

市局景观管理处在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受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专项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的预案。

市局财务管理处、科技信息处、社会宣传处等职能处室分别负责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科技信息支撑和社会宣传工作。

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市局交办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具体工作。

3.4联动机构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自贸保税区、虹桥商务区、民用机场地区等特定地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辖区内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并落实专职、兼职应急巡查抢险队伍,有条件的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街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街镇)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等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参照本预案,组建并落实专职、兼职应急巡查抢险队伍,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 日常监管

加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加强宣传,明确设置人主体责任。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经所在区绿化市容局(以下简称区局)审批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测。

4.1.2抽查整改

各区局、街镇及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检测工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开展抽查。抽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及时通知设置人和所有权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级别沿用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本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2预警信息

各区局、街镇及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上海中心气象台和市防汛指挥部等发布的台风、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预警信息。

上海中心气象台和市防汛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相关气象、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市局、区局、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的应急值守部门应当及时将讯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行动

5.1.1 应急值班

市局、区局、街镇及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应急预警级别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值班,落实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区局、街镇应急处置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将值班人员表上报上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处置部门应视情对下级单位(部门)应急值班情况进行点名或抽查。

5.1.2 应急巡查

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的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应根据不同级别预警信号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对各自辖区开展全方位应急巡查工作,尤其对人流密集区、重要商圈、建成时间久、体积大、位置高、旧改基地、附着在老旧建筑上以及停业歇业无主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加强重点巡查。市局将根据情况对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进行检查。

5.1.3 应急整改

市局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区局或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整改,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各区局、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急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查。

5.1.4 应急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  台风、大风

5.2.1.1  气象部门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Ⅳ级(蓝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的应急巡查抢险队伍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巡查。

(2)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通知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责任单位全面做好自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加固或防范措施。

5.2.1.2  气象部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流密集区、重要商圈、建成时间久、体积大、位置高、旧改基地、附着在老旧建筑上以及停业歇业无主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开展重点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2)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有灯电杆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贴膜除外)。

(3)采取Ⅳ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2.1.3  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1)市局视情对重要区域、重要道路周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2)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3)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通知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使用方组织力量,对设置在高楼顶部、受风口及一些设置年限比较长、受风面较大、易发生险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采取抽板、拉布等措施,减少受风阻力。

(4)采取Ⅲ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2.1.4  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关闭所有景观照明;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视情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2)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2.2  暴雨、寒潮、暴雪

5.2.2.1  气象部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进入工作状态,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启动应急巡查。

(2)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重点检查设施电源、电线等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断电整改;对设施易积水、积雪、结冰部位及时做好清理。

5.2.2.2  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2)采取Ⅲ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2.2.3  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关闭所有景观照明。

(2)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2.3  雷电、高温

5.2.3.1  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进入工作状态,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启动应急巡查。

(2)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5.2.3.2  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1)各区局、各街镇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关闭所有景观照明。

(2)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5.3抢险应急处置方案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落应急处置方案

(1)区局、特定地区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落等事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区有关部门,同时报市局。

(2)有关区局、特定地区主管部门或街镇的应急处置队伍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先人后物、清障保畅的原则进行处置。

(3)现场如有人员受伤,配合做好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现场采取隔离、封路措施,确保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落现场不发生次生灾害;对坠落、倒落的广告、招牌设施及时进行现场切割,集中堆放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区域。

(4)协助有关部门将坠落、倒落的广告、招牌设施运离现场,配合做好撤除隔离、封路设施,恢复道路通行等工作。

5.4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5.4.1信息报送、处理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各区局、各街镇及各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口径,通过政务微信平台灾情直报系统或其他通讯平台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各区局、各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合理性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必要时应及时派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并及时上报区有关部门和市局。

市局景观管理部门应全面及时了解本行业内处置应对工作和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对各区局、各特定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市局应急办。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局、各街镇及各特定地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市局应急办及区有关部门。

5.4.2信息发布

市局社会宣传处牵头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宣传工作。除按规定由上级部门统一审核发布的信息外,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市局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的相关制度执行。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时,原则上Ⅱ级及以下级别应急事件信息由各区局或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社会宣传处会同景观管理处做好指导协调工作;Ⅰ级应急事件信息由市局对外发布,局景观管理处提供信息发布口径的文字材料,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社会宣传处统一对外发布,必要时召开媒体通气会专题说明。媒体记者若提出对突发事件现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采访,由社会宣传处按照局新闻采访规定流转办理。社会宣传处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工作,适时发动行业力量开展舆论引导。

5.5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指挥部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转入常态管理。

6后期处置

6.1工作统计

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所在区局、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做好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拆除、加固数量及遭受损失数量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办公室。

6.2善后处置

各区局、各街镇及各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对因应急响应采取撤除、拉布、抽板等措施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景观照明因应急响应关闭的,经安全检查后,视情恢复开放。

6.3调查总结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区域,所在区局、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专业单位或者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并及时将事件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应急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区局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队伍。

7.2 车辆和设施保障

各区局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或临时租赁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车辆、设施装备和通讯联络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在紧急处置中,应按现场指挥要求,确保在短时间内提供紧急处置所必需的车辆、抢险等设施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局和特定地区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组建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相应的专职、兼职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并应为应急巡查抢险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局景观管理处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市局景观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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