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垃圾治理,落实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定职责,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方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治理 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治理 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 12月9日
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治理 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推进本市建筑垃圾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广大市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以更高站位、更高质量推进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12月,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进一步落实,运输管理进一步优化,渣土消纳能力和装修垃圾、拆房垃圾资源化处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建筑垃圾治理“一网统管”应用场景搭建,违法违规打击形成震慑,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全程治理体系初步完善。
到2023年12月,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实现“应报尽报”,运输作业更加规范,渣土消纳能力和装修垃圾、拆房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充裕,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形成良性循环,建筑垃圾治理“一网统管”成效初步显现,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24年12月,建筑垃圾收运处体系规范,全程管理有效,形成共治、共享良好格局,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程体系
建设工程垃圾方面,借助“一网统管”,加强建设工地、拆房工地等信息与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报信息对接和匹配,推进处置申报“应报尽报”,全力推进“卸点付费”;强化运输车辆监管,加大标准建设和推进力度,落实“两点一线”全程监管;推进市级消纳卸点规划落地,提升托底保障能力。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方面,完善与产生需求相匹配、与收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全量收运体系,实现“应收尽收”;优化投放收运模式,推动收费价格信息公开,提高收运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装修垃圾、拆房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根据设施处理能力,及时开展物流调配,提高资源化处理效率;适时修订《条例》和《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
(二)夯实源头管理
1. 依据《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将“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工作要求纳入文明施工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同时,推动施工工地在场地出口设置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发现、阻止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2. 依据《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对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开展质量安全措施事后监管时,查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证; 督促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3. 依据《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做好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市房屋管理局)
(三)提升运输规范
1. 健全建筑垃圾车辆安全技术规范,强化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采取限速管理措施,粘贴“右转必停”等警示提示标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右转弯提前减速并停车观察后通行,持续推进核定路线行驶和车容车貌治理。(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
2.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黑车”运输、交通肇事等行为开展治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严格处置监管
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流量、流向管理,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环境保护举措,严禁违法违规从事其他固废中转、处置。建筑垃圾分拣残渣应全量进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渠道处置,防止非法外流。(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
(五)强化行政执法
1. 根据《固废法》《条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的车辆,未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和出入口安全进出进行监督、引导、管理,未做好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和分拣场所未履行经营单位义务;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2. 根据《固废法》,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未经批准转移建筑垃圾出上海市贮存、处置和未报备案转移建筑垃圾出上海市利用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 对本市中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市行为以及其他运输车辆涉嫌非法跨省外运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
(六)促进管执联动
管理、执法部门应促进日常工作中的管执联动,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第一发现部门应及时同级移送相关信息(见附件1),推动全链条打击、罚后整改和信用惩戒。涉及事项如下:
1. 建设、交通等部门开展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现场监管时,查验处置证有问题的,或者绿化市容和城管执法部门日常管理和执法时,发现工地处置申报有问题的;
2. 施工、运输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装运作业要求的;
3. 中标运输企业造成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4. 对未经备案管理的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擅自从事建筑垃圾中转、处置以及经备案管理的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的;
5. 对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
(七)密切行刑衔接
对涉嫌造成污染环境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跨前一步为行政处罚提供执法支持。(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成由市绿化市容局牵头,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房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同时,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牵头,成立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警总队、市经侦总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共同参与的联络小组,负责具体推进。
上述部门、单位应在12月30日前明确联络员,名单反馈表见附件2。
(二)健全运行机制
工作小组负责健全运行机制,推动形成部门分工负责、条线协作的联动机制;条块结合、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互动的整合机制;与长三角周边城市的资源共享、响应速度的共赢机制。联络小组定期开展工作会商,互通工作进展、研商协作事宜;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全链条打击和罚后整改,推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落实属地监管
由各区绿化市容局牵头,住建、交通、公安、生态环境、城管、房管部门参与,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辖区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强化区、街镇(乡)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各区工作方案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传真反馈到市绿化市容局,传真号:52567258,联系人:刘付春。并将专项行动推进情况每季度反馈至上述联系人。
附件:1. 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联系单
2. 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反馈表
附件1 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联系单
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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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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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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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附上相关案卷) |
(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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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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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三年专项行动联络员名单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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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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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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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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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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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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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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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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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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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号 |
备注:通过传真反馈到市绿化市容局环卫处,传真号:52567258。
联系人:刘付春 电话:52567401,
汤 莹 电话:5256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