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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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5000-2024-015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4) 285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8-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

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优化我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以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分类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源头减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低碳生活,依据《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中统筹安排,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用于支持我市相关区开展居住小区和村民聚居区(以下简称“小区(村)”)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管理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支持范围)

  对我市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优化提升工作,并达到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小区(村)Ⅰ类、Ⅱ类标准的小区(村)(以下分别简称为“Ⅰ类小区(村)”和“Ⅱ类小区(村)”),给予一次性市级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

  市级奖励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奖励标准乘以奖励系数计算得出。

  奖励标准的设定:Ⅰ类小区(村)为15万元/个、Ⅱ类小区(村)为10万元/个。同一小区(村)只能选择上述一类标准申请奖励资金。

  奖励系数的确定:奖励系数与当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中街镇的考核结果联动。

  综合考评高于等于95分,奖励系数为1;

  综合考评高于等于90分、低于95分,奖励系数为0.9;

  综合考评高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奖励系数为0.5;

  综合考评低于80分,奖励系数为0。

  第五条(申请标准)

  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小区(村)应达到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小区(村)要求。其中,Ⅰ类小区(村)应符合以下第(1)项至第(5)项条件,Ⅱ类小区(村)应至少符合以下第(1)项和第(2)项条件,具体如下。

  (1)所有投放点达到微更新标准:对小区(村)内所有投放点进行基础功能完善,配齐洗手、除臭、通风、遮阳防雨、照明等装置。

  (2)至少一个投放点达到专项更新标准:对洗手、除臭、通风、遮阳防雨、照明、投放设备等进行功能性升级,并实现语音劝导、垃圾落地、垃圾桶满溢、不分类投放事件自动监测警示等至少3个智能闭环管理场景。

  (3)实施可回收物精细化分类:设置具备玻璃、金属、塑料、纸张、织物等精细化分类功能的固定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4)实施分类投放精细化管理:具备浓厚的垃圾分类氛围、实行有害垃圾精细化分类、环境卫生质量管理良好、生活垃圾分类实效优异。

  (5)实施绿色低碳特色化创新:创新绿色低碳、社区自治、人性化服务等特色亮点或机制。

  当年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测评低于80分的小区(村)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制定Ⅰ类、Ⅱ类小区(村)的建设标准、验收要求,对优化提升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汇总编制转移支付资金年度计划;落实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奖励资金的安排,并下达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具体实施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需资金筹措和组织推进。

  各区财政局审核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组织、指导区绿化市容局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生活垃圾分类优化提升工作;制定Ⅰ类、Ⅱ类小区(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优化提升工作的统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本办法制定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Ⅰ类、Ⅱ类小区(村)的具体标准、验收要求、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及材料等。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对Ⅰ类、Ⅱ类小区(村)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并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各区绿化市容局部门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

  各区绿化市容局按照要求制定本区Ⅰ类、Ⅱ类小区(村)建设的年度计划,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计划测算资金,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资金申请)

  各区绿化市容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对各区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上网公示拟奖励对象及金额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年初将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相关区财政局。相关区财政局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对年度预算正式清算下达。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各级绿化市容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各级绿化市容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绿化市容局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已建成的Ⅰ类和Ⅱ类小区(村)开展抽查复核。复核不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在当年奖励资金审核中提出扣回奖励资金意见。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各级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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