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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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9000-2020-008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0) 416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1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要求,结合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绿化市容(林业)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严格对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依法监管、科学高效、分级分类、公开透明、寓管于服原则,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拉长板,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

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重点抓好“证照分离”改革、“一网通办”改革、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市政接入便利化、市场主体社会信用管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互联网+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宣传等优化营商环境关键举措,深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深化垃圾综合治理,拓展绿色生态空间,提升市容环境面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以全面实施《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安排,局政策法规处(研究室)牵头,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处、组织人事处、科技信息处、行政服务中心等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按照《贯彻落实〈条例〉任务分工表》(附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深入学习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条例》学习,全面深刻领会《条例》内容,做好对行业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政策培训解读,使其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准确应用《条例》;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条例》配套制度,使《条例》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督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系统工程,要做好统筹文章、增强联动意识。局机关相关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区绿化市容(林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条例》配套制度落实到位;要与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对接,建立全过程的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附件: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分工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文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规划处 法规处、许可处、林业处、保护处、环卫处、生管处
2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规处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 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法规处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4 第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法规处 许可处、保护处、
稽查处、生管处、
科信处
5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办公室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财务处
6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办公室 法规处、组织处、
许可处、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7 第二十四条本市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许可处 行政服务中心、工程站、林业总站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8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法规处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许可处
9 第二十六条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公绿处、保护处、景观处、环卫处、生管处、林业总站
法规处
许可处
10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许可处 规划处、公绿处、保护处、景观处、林业总站
办公室
11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许可处 规划处、公绿处、
保护处、景观处、
生管处、环卫处、
市容处、废管处、
林业总站、
12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许可处 办公室、信息中心、工程站、林业总站
13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许可处  法规处
14 第五十五条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 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办公室 法规处、许可处、公绿处、林业处、保护处、稽查处、市容处、环卫处、生管处、景观处、科信处、信息中心
15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第二款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许可处 稽查处、环卫处、景观处
16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法规处 环卫处、稽查处
第二款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17 第五十八条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办公室 法规处、许可处、
科信处 公绿处、林业处、

保护处、稽查处、

市容处、环卫处、

生管处、景观处、

信息中心
18 第六十条第一款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法规处 稽查处
19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规处 稽查处、环卫处
20 第六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法规处 规划处、财务处、林业处、保护处、环卫处、生管处、景观处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21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许可处 稽查处、环卫处、科信处、信息中心
第四款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22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办公室 行政服务中心
23 第七十六条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法规处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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