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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
AH2914000-2021-016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1) 27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9-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行业相关单位:

组织开展2021年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企业、工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也是推进落实本市绿化市容环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服务、高效能治理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的意见》(沪府办〔2016〕26号)和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的实施办法》(沪绿容〔2016〕5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2021年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经市绿化市容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等七部门组成的本市绿化环卫行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工作小组会议原则同意,在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市《2021年上海市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健全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的平均增长水平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一线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二、规范招投标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企业竞标与优化作业方式、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挂钩,引导企业以合理价格竞标。积极推广使用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印发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机制,确保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落实。

三、完善成本补偿机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任务量,足额采购环卫和绿化养护作业服务。对突击性任务、公益性服务、保障非常规性重大任务而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四、加强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绿化养护、环卫作业质量以及经费使用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

2021年上海市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

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制度,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本市绿化养护和市容环境水平的持续提升,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分别于2021年8月5日、8月20日召开上海市环卫行业、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市级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就环卫和绿化养护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一线岗位技能等级津贴标准、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进行了集体协商,分别签订了《2021年上海市环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和《2021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并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从3080元调整到3360元; 如果执行非全日制用工,2021年绿化养护和环卫行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7元调整到30元。执行时间与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间同步(2021年7月1日起)。

二、提高一线岗位技能等级津贴标准

一线岗位技能等级津贴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档提高50元,调整后的技能等级津贴为初级工100元/月、中级工150元/月、高级工200元/月、技师250元/月、高级技师300元/月。执行时间与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间同步(2021年7月1日起)。

三、着力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作业公司、企业和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鼓励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升技能等级,不断扩大技能人才队伍,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水平。

四、适用范围

该指导意见环卫行业的适用范围为各区绿化市容主管部门(或纳入政府采购作业服务预算并由区绿化市容主管部门业务管理的)、国资管理部门等所属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及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其它环卫企业参照执行。

该指导意见绿化养护行业的适用范围为以长期、稳定方式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主,从事本市公共绿地、公园、行道树等养护作业服务的企业和职工。其他绿化养护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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