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推进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在市域范围内规范消纳处置,保障市级建筑垃圾应急消纳处置点稳定运行,落实卸点付费机制,结合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2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落实卸点付费机制,结合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由市级建筑垃圾消纳点(以下简称市级消纳场所)处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的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局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代收代付、分类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处置价格
进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按照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结算价格、处置量缴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
进入市级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价格暂定为15元/吨,该费用用于支付消纳场所日常运营费用、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相关监管成本等。
结算平台可根据建筑垃圾消纳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价格,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处置协议签订
由市废管处与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消纳处置价格、处置总量、运输方式、计量方式、付款方式等事项。
由市废管处分别与各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明确运营费用、付款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第七条 处置费缴纳方式
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实行预付结算方式,并通过车辆IC卡管理、实时称重、处置额度限制等技术手段实现进入消纳场所的实际处置量实时核销。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处置协议中消纳处置总量及约定的付费时间及时预付处置费,预付的处置费不足时建筑垃圾不得进入市级消纳场所。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计量
进入市级渣土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由市废管处委托的第三方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具体计量数据由市废管处负责审核。
对逃秤等规避计量的行为,每次按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的5倍计入当月处置量。
第九条 处置费使用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主要用于:
1、纳入结算范围的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日常运营费用;
2、纳入结算范围的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场地平整、建设等费用;
3、市级建筑垃圾消纳点外围道路、码头建设等费用;
4、结算平台建设相关计量、数据反馈技术、设备、运营等费用;
5、其他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处置费支付
建筑垃圾处置费支付实行月度协议价预付、年度审计后结算方式。
市废管处依据计量单位提供的月度计量结算报表,及协议商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预付价格,按月向协议相关主体支付处置费。
市废管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消纳场所的实际成本进行审计后,报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后,按实结算处置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市废管处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专户”,用于处置费结算,结算时应当开具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并按月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
市废管处不得列支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市废管处每年3月底前,应向市绿化市容局报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年度结算情况报告。
对占用、挪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