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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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 户外招牌设置备案
  • 设置户外招牌审批
  • 索取号
    AH2316000-2023-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3) 8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2-28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该《规范》已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按照执行。2021年2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1版)》(沪绿容〔2021〕57号)自该《规范》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在本市设置户外招牌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为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等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达到安全牢固、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0000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招牌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规范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6101  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

    GB/T 38439  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31/T 977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DB31/T 1075  城市容貌规范

    DB31/T 1289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

    0000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000013.1 户外招牌

    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000013.1.1 附属式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

    000013.1.2 独立式招牌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

    000013.1.3 平行式招牌

    平行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附属式招牌。

    000013.1.4 垂直式招牌

    垂直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附属式招牌。

    000013.1.5 字符式招牌

    不设底板,直接将名称、字号或标志图案等内容设置于场地上或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户外招牌。

    000013.1.6 平板式招牌

    将名称、字号或标志图案等内容,以镌刻、印制、粘贴、紧固等方式制作在金属、木材、高分子板材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牌匾或者底板上的户外招牌。

    000013.1.7 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采用箱型结构且该设施与单位名称、标识等形成功能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户外招牌。

    000013.1.8 小型侧招

    单边小于0.7m、面积不大于0.5㎡的垂直外墙式招牌。

    000013.1.9 大型侧招

    单边大于0.7m、面积大于0.5㎡的垂直外墙式招牌。

    000013.1.10 立牌式招牌

    长边垂直于地面,且底边宽度小于1.5m的独立式招牌。

    000013.1.11 矮墙式招牌

    长边平行于地面,且高度小于2.5m的独立式招牌。

    000013.2 金属结构

    由金属板材、线材或管材构件通过焊接或者螺栓等连接而成的,具有几何稳定的空间受力体系。金属结构主要分为空间桁架结构、空间刚架结构和悬臂结构。金属结构包括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等。

    000014 设置

    000014.1 基本要求

    4.1.1  设置户外招牌应符合公共安全、城市容貌和历史风貌、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等方面要求,保证自身及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与所处周边环境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相协调,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洁净、完好和美观。

    4.1.2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除了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历史风貌、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上不应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招牌除外)。

    4.1.3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违反交通、消防安全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4.1.4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各类架空管线,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4.1.5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4.1.6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且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外立面或附加设施以及危房等设置;

    b) 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或附加设施安全;

    c) 在建(构)筑物屋顶或围墙顶部设置;

    d) 超出建筑女儿墙部位设置;

    e) 利用建筑幕墙玻璃、采光窗玻璃、橱窗玻璃设置且影响其安全的;

    f) 在墙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建筑外墙上设置;

    g) 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南京路步行街以外区域设置大型侧招的;

    h) 在砖木结构的建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i) 使用室内装饰材料,或者离地2.5m以上高度(部位)使用玻璃、大理石、石膏板等自重大、易破碎材料。

    j) 不应在原有户外招牌上叠加结构、面板、画布。

    4.1.7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且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招牌除外);在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上设置时,遮挡立面上的主要线脚,立柱、拱圈、门头山花等重要构件,以及雕花等特色装饰物;

    b) 在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上设置时,改变建筑形态特征;

    c) 在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上设置,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大于3m时,在廊道外侧设置;

    d) 在坡屋顶建筑山墙面上设置时,采用非字符式招牌,破坏屋面及山墙轮廓线;

    e) 超出建筑6层或者18m以上部位,或者在建筑出入口雨蓬上设置时,采用非字符式招牌;

    f) 使用动态视频(包括连续滚动显示的)或者音频方式。

    4.1.8  户外招牌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上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户外招牌用语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符合译写规范,并与中文含义相符。版面构图应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不应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有规定的除外)。(附录A)

    4.1.9  户外招牌宜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符合安全、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4.1.10  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建成绿地内设置户外招牌的,应符合《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4.1.11  本章凡是用“宜”规定的建议值,一般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在建议值以内取值;特殊情况下,可超出建议值的20%以内取值。

    000014.2 设置部位和数量要求

    4.2.1  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

    4.2.2  建筑底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出入口上方门楣处。如有超出上层楼板高度的,应先征得相关所有权人同意。户外招牌数量不宜超出出入口数量。

    4.2.3  在道路拐角两边或有连续隔断的底层沿街店面,且属于同一经营主体的,其招牌可以分别设置,设置部位、类型、规格、高度等宜整体协调。

    4.2.4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3层或10m(含10m)以下,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的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招牌。超出建筑3层或10m以上的外立面,最多设置2块户外招牌,且应设置在不同方向。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的,应当经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

    4.2.5  超出建筑3层或10m以上但不超出6层或18m(含18m)的外立面,如需设置多块户外招牌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统筹集中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设置。集中设置的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4.2.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可以增设一块小型侧招:

    a) 24h营业服务的;

    g) 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的;

    h) 步行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的。

    4.2.7  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000014.3 体量和规格要求

    4.3.1  设置在沿街底层门楣处的平行式招牌,其高度应小于该店面层高的三分之一。牌匾式招牌宽度最长不宜超过3m,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字符式招牌的宽度不应超出自身沿街店面范围,其它形式的户外招牌单块宽度最长不宜超过6m。

    4.3.2  大型商场、楼宇在建筑外立面上集中设置的户外招牌,设置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外立面(6层及以下墙面)面积的30%。

    4.3.3  无内部照明的平行式户外招牌的厚度不宜大于0.1m,采用内部照明的招牌(箱体式整体结构除外)厚度不宜大于0.2m,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厚度不宜大于0.6m。设置在离地高度2.5m以下的附属式招牌,突出墙面不宜大于0.2m。

    4.3.4  小型侧招宜以实物造型或图案表现,最大边长、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厚度不宜大于0.2m。招牌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2.5m,若突出道路红线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m。

    4.3.5  南京路步行街沿街建筑仅因历史恢复需要可以设置大型侧招。大型侧招高度不宜超过24m,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m,悬挂角度应与建筑物外立面成90°角。

    4.3.6  同一栋建筑设置在窗框内的招牌,其设置部位、式样、尺寸等宜相互协调,招牌自身高度不宜大于窗框高度的20%,且最大高度不宜大于0.5m,不应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和防火通风的要求,并应与建筑墙面或构件可靠连接。

    4.3.7  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外立面附属户外招牌的字符最大尺寸见表1。

     

    表1 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外立面附属户外招牌的字符最大尺寸

    单位为米

    视距a 

    招牌字符边长

    ≤16

    ≤0.5

    >16

    ≤0.8

    a 视距是指设置户外招牌的建筑外立面到道路对面的人行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4.3.8  中、高层(超出6层)建筑外立面附属户外招牌的字符最大尺寸见表2。

     

    表2 中、高层(超出6层)建筑外立面附属户外招牌的字符最大尺寸

    单位为米

    建筑高度

    招牌字符边长

    ≥18,<54

    ≤2.5

    ≥54,<100

    ≤5

    ≥100

    ≤8

     

    4.3.9  独立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的用地范围之内,场地宽度小于5m或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小于4m时,不应设置招牌。

    4.3.10  独立式招牌的尺寸应与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相适应。

    4.3.11  立牌式招牌的最大尺寸见表3。

     

    表3 立牌式招牌最大尺寸

    单位为米

    设置场地宽度

    招牌高度

    招牌宽度

    ≥5,<10

    ≤3

    ≤1

    ≥10,<20

    ≤5

    ≤1.2

    ≥20

    外环线内≤8,外环线外≤10

    ≤1.5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人行道外缘到建筑之间的距离。

    4.3.11  矮墙式招牌最大尺寸见表4。

     

    表4 矮墙式招牌最大尺寸

    单位为米

    设置场地长度

    招牌高度

    招牌宽度

    ≥15,<20

    ≤1.5

    ≤5

    ≥20

    ≤2.5

    ≤8

    注:设置场地长度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边长。

    000014.4 照明要求

    4.4.1  户外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光照强度应符合GB/T 35626、GB/T 36101、GB 55016、JGJ/T 163等规定,并具有亮度调节功能。户外招牌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时,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版面内。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不应连续滚动显示内容。

    4.4.2  户外招牌照明应符合GB 55013附录A环境区域划分的相关规定。环境亮度区域应按照表5进行划分。

     

    表5 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天然暗环境区 暗环境区 低亮度区域 中等亮度区域 高亮度区域
    区域代号 E0 E1  E2  E3  E4 
    对应的区域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城乡居住区等 城市或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4.4.3  不同环境亮度区域的户外招牌表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且平均亮度的检测方法应参照GB/T 38439实施。

     

    表6 户外招牌表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允许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表面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注1:表内是晚上的数值(18:00~次日6:00,夏季为19:00~5:00),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
    注2:动态招牌夜间的限值是表内数值的一半。

     

    4.4.4  直接面对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设置的户外招牌,其照明不应采用闪、跳等动态显示方式。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见表7:

     

    表7 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单位为勒克斯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垂直照度

    非熄灯时段

    2

    5

    10

    25

    熄灯时段

    0a

    1

    2

    5

    注: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1lx。

    4.4.5  朝向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的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除外)面积不宜大于200㎡,且与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的距离最小允许值见表8(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与住宅居室窗户之间的夹角小于30°角或者大于 150°角 的除外)。

     

    表8 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除外)与住宅居室窗户的距离的最小允许值

    屏面面积A

    m2

    不同区域的距离的最小允许值m

    E2、E3

    E4

    A≤20

    40

    30

    20<A≤30

    50

    35

    30<A≤40

    60

    40

    40<A≤50

    65

    45

    50<A≤60

    70

    50

    60<A≤70

    75

    55

    70<A≤80

    80

    60

    80<A≤90

    85

    60

    90<A≤100

    90

    65

    100<A≤150

    110

    80

    150<A≤200

    130

    90

    4.5   内容要求

    4.5.1  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等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图案、文字相符合。

    4.5.2  属于依法特许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或者依法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可以在户外招牌上显示连锁经营名称或者商标标识。

    4.5.3  户外招牌内容中可以含有与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相关主营范围、经营特色的概括表述,不应含有具体特定的商品名称、服务项目。

    4.5.4  个体工商户未核定名称、字号的,可以单独将其主营范围、经营特色的表述作为户外招牌内容。

    4.5.5  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应以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内容为准。

    4.5.6  超出上述界限,对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具体宣传的,按照户外广告论处。

    000015 设计

    5.1  依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招牌的,其所有权人应确保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合法和安全。设置大型侧招、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在建筑3层或者10m以上的户外招牌,宜由原建筑设计单位验算,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测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应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利用建筑雨篷、挑檐、阳台等建筑突出物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对建筑突出物的安全性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5.2  经批准的的户外招牌,以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招牌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涉及国家、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5.3  户外招牌的结构设计、结构构造、电气及防雷等应符合GB 55013、CJJ/T 149、DB31/T 977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可以引用《户外招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相关图例。

    5.4  户外招牌所选用的结构材料、面板及围护材料、连接材料、电器件及灯具应符合CJJ/T 149、DB31/T 977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应使用内墙铝塑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密度板、硅酸钙板、玻璃、外墙装饰面砖、水泥石膏板等易腐蚀、易破碎、自重大的材料,作为户外招牌的面板及围护材料。

    5.5  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形式、体量、位置及破坏后果等因素确定设计工作年限,超过设计工作年限时应拆除重建。户外招牌结构、电气等发生变更后,应重新设计。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小型侧招、高度不大于2.5m的独立式招牌取10年;

    b)  大型侧招、超出建筑外墙3层或者10m以上的附属式招牌,高度大于2.5m的独立式招牌取20年;

    c)  在建筑外墙24m以上部位设置的招牌取50年。户外招牌与建筑结构互为一体,且同步设计的,其设计工作年限参照建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

    5.6  砖木结构建筑不应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砌体结构建筑不宜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5.7  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应预留检修孔或采用可开启的面板构造形式。检修孔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50mm。

    5.8  在建筑6层(18m)以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预留安全检修通道,或在建筑屋顶预设有进行高空维修和检测的设备或装置。

    000016 施工和验收

    6.1  户外招牌的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等应符合GB 55013、CJJ/T 149、DB31/T 977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6.2  经批准的户外招牌,以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招牌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涉及国家、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从其规定。其他户外招牌的制作、安装,可以委托标识、广告、装饰装修等相关行业有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

    6.3  施工结束后,户外招牌设置者宜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在验收时应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和签字确认。

    6.4  验收资料应由户外招牌设置者长期保存至该设施拆除。

    000017 维护和检测

    7.1  户外招牌设置者应负责户外招牌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及期间,应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

    7.2  大型侧招、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高度大于2.5m的独立式招牌,在超出建筑外立面3层或者10m以上、在历史风貌区内、在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上设置的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的,设置者应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以后每年定期在该3个月份内进行安全检测。其他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的,应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7.3  维护保养要求

    7.3.1  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定期清洁,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面板老化褪色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况,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户外招牌的灯光照明、霓虹灯装置不完整、残缺破损时,在未修复前应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7.3.2  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a)  户外招牌的围护及面板的完好状况,每周检查一次。当户外招牌的围护存在渗水、霉斑、下凹,面板出现翘裂、破损(或腐烂)等现象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b)  户外招牌的照明灯具、电气设施每季度维护保养一次,并对配电系统的接地,相间、相地、相零、地零绝缘和运行电流进行全面检测。灯具固定松动、脱落,电气控制器件触点打弧、结碳,缆线绝缘破损、老化、芯线外露,接地松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c)  户外招牌的构架及其锚固,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当构架的焊缝存在裂痕、锚固(或连接)螺栓出现松动时,及时进行修补或紧固;

    d)  户外招牌的构架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7.3.3  在高温、台风、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和梅雨季节来临前及发生期间,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对户外招牌的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和防腐、围护及面板、电气及灯具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7.3.4  户外招牌的定期检查项目和要求应按表9规定执行。

     

     

    表9 户外招牌定期检查项目和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求
    1 基础及地脚螺栓 基础无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螺母无松动、锈蚀、缺失。
    2 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 被依附体结构无开裂、破损,锚固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缺失。
    3 构架及连接 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
    4 面板及围护 面板及围护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破损、老化、褪色;固定螺栓无松动、脱落、锈蚀。
    5 构架防腐 涂层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无锈蚀。
    6 电气照明及防雷装置 配电箱 电器件灵敏、绝缘完好、触点无碳化;接零、接地可靠;电缆、线缆绝缘完好;金属箱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可靠;箱体固定可靠,外壳完好、无锈蚀,门锁完好。
    照明系统 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固定牢固;线缆绝缘完好;金属护套管及接线盒接地可靠、固定无松动,无缺失、破损,电源线与构架的绝缘措施完好。
    霓虹灯装置 灯管完好,无破损、缺失;固定无松动;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规范、可靠。
    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好,无脱落、无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

    7.4  安全检测要求

    7.4.1  从事户外招牌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检测机构应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和CJJ/T 149、DB31/T 977、DB31/T 1289等规定,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7.4.2  户外招牌设置者在委托安全检测的同时,应提交该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

    7.4.3  检测机构应根据被检户外招牌的形式和结构特点确定检测内容,当被检测设施无基础或无电气照明等分项时,应在安全检测报告的综合评定表中予以说明。

    7.4.4  户外招牌设置者、安全检测机构应建立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和安全检测档案,并保留至该设施拆除。档案内容应符合DB31/T 977 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户外招牌内容规范要求

    A.1 总体要求

    A.1.1 户外招牌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A.1.2 户外招牌内容应当使用健康的表现形式进行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A.1.3 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真实,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公众。

    A.2 关于名称和字号使用

    A.2.1 招牌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是招牌设置人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A.2.2 异地企业字号与本市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当在招牌上显著标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

    A.3 关于商标使用

    A.3.1 招牌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内容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A.3.2 招牌中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A.4 关于语言文字使用

    A.4.1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A.4.2 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注册商标除外),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A.4.3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除外),如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A.5 关于禁止情形

    A.5.1 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A.5.2 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良文化的内容。

    A.5.3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A.5.4 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宣传商品或者服务。

    A.5.5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

    A.5.6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A.5.7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A.5.8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A.5.9 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

     

    解读:带你一图读懂《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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