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沪绿容【2023】81号),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一、背景情况
2015年以来,我局编制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B31/T977-2016)、《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1版)》(沪绿容[2021]57号)。户外招牌技术规范施行对提升城市容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以来,本市户外招牌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1.国标行标相继出台
国标《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标《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法规政策修订实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3.经济社会发展对提升户外招牌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要求,结合新出台的国标、行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3年2月21日,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从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监测等方面对户外招牌设置做出具体规定。
1、定义
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2、分类
户外招牌分为附属式招牌和独立式招牌两大类。
附属式招牌——平行式招牌包括:
附属式招牌——垂直式招牌包括:
独立式招牌包括:
3、基本要求
1) 设置户外招牌应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本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洁净、完好和美观。
2)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违反交通、消防安全要求,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3) 是指户外招牌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4)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且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外立面或附加设施以及危房等设置;
b) 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或附加设施安全;
c) 在建(构)筑物屋顶或围墙顶部设置;
d) 超出建筑女儿墙部位设置;
e) 利用建筑幕墙玻璃、采光窗玻璃、橱窗玻璃设置且影响其安全的;
f) 在墙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 级的建筑外墙上设置;
g) 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南京路步行街以外区域设置大型侧招的;
h) 在砖木结构的建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i) 使用室内装饰材料,或者离地 2.5m 以上高度(部位)使用玻璃、大理石、石膏板等自重大、易破碎材料。
j) 不应在原有户外招牌上叠加结构、面板、画布。
5) 设置户外招牌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且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招牌除外);在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上设置时,遮挡立面上的主要线脚,立柱、拱圈、门头山花等重要构件,以及雕花等特色装饰物;
历史建筑上的招牌设置示意及实景图
b) 在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上设置时,改变建筑形态特征;
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立面部分招牌设置实景图
c) 在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上设置,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大于3m时,在廊道外侧设置;
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立面部分招牌设置示意及实景图
d) 在坡屋顶建筑山墙面上设置时,采用非字符式招牌,破坏屋面及山墙轮廓线;
坡屋顶建筑山墙上的招牌设置示意及实景图
e) 超出建筑6层或者18m以上部位,或者在建筑出入口雨蓬上设置时,采用非字符式招牌;
建筑6层以上招牌设置示意及实景图
建筑出入口雨蓬上的招牌设置示意及实景图
f) 使用动态视频(包括连续滚动显示的)或者音频方式。
g) 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建成绿地内设置户外招牌的,应符合《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4、设置部位和数量要求
1) 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
2)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置部位和数量要求:
a) 建筑底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出入口上方门楣处。如有超出上层楼板高度的,应先征得相关所有权人同意。户外招牌数量不宜超出出入口数量。
b) 在道路拐角两边或有连续隔断的底层沿街店面,且属于同一经营主体的,其招牌可以分别设置,设置部位、类型、规格、高度等宜整体协调。
c)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3层或10m(含10m)以下,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的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招牌。
d) 超出建筑3层或10m以上的外立面,最多设置2块户外招牌,且应设置在不同方向。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的,应当经该建筑物所 有权人同意。 超出建筑3层或10m 以上但不超出6层或18m(含18m)的外立面,如需设置多块户外招牌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统筹集中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设置。集中设置的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e) 符合一定条件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可以增设一块小型侧招。
3) 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5、体量和规格要求
附属式户外招牌的体量和规格要求:
1) 设置在沿街底层门楣处的平行式招牌,其高度应小于该店面层高的三分之一。
底层招牌体量示意及实景图
1) 大型商场、楼宇在建筑外立面上集中设置的户外招牌设置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外立面(6层及以下墙面)面积的30%。
集中设置招牌体量控制要求示意及实景图
2) 无内部照明的平行式户外招牌的厚度不宜大于0.1m,采用内部照明的招牌(箱体式整体结构除外)厚度不宜大于0.2m,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厚度不宜大于0.6m。设置在离地高度2.5m以下的附属式招牌,突出墙面不宜大于0.2m.
3) 小型侧招宜以实物造型或图案表现,最大边长、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厚度不应大于0.2m。招牌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2.5m,若突出道路红线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m。
小型侧招示意及实景图
4) 大型侧招高度不宜超过24m,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m,悬挂角度应与建筑物外立面成90°角。
大型侧招示意及实景图
独立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的用地范围之内,其尺寸应与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相适应。场地宽度小于5m或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小于4m时,不应设置招牌。
独立式招牌实景图
6、照明要求
1) 规定了不同环境亮度区域内户外招牌表面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2) 规定了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3) 规定了朝向住宅居室窗户的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除外)面积不宜大于200m²。根据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字符式除外)的显示面积和表面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规定了其与住宅居室窗户之间的距离最小允许值。
4) 直接面对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设置的户外招牌,其照明不应采用闪、跳等动态显示方式。
7、内容要求
1) 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等内容,应当 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 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图案、文字相符合。
2) 户外招牌内容中可以含有与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相关主营范围、经营特色的概括表述,不应含有具体特定的商品名称、服务项目。
3) 个体工商户未核定名称、字号的,可以单独将其主营范围、经营特色的表述作为户外招牌内容。
8、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
1) 户外招牌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2) 对经批准的户外招牌,以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招牌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涉及、施工安装。
9、维护和监测要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频次和具体要求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和保养。
检测机构应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和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要求》等标准、规范开展相关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