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规划目标
通过控制总量、优化存量、适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海市景观照明品质,展现城市形象,建 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城市夜景。
1.2 规划范围与对象
本规划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范围。 本次规划对象为市域范围内的建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户外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1.3 规划年限
本规划期限自 2017 年至 2040 年。
1.4 规划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年 2 月 24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 5 月 27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 号)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 年-2020 年)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2013)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1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2013)
1.5 规划原则
1.5.1 特色原则 景观照明应符合上海城市历史底蕴,彰显传承古今、融汇中西的海派文化理念,突出城市特点,塑造与上海城市文化内涵相适应的城市夜景品牌。
1.5.2 整体协调原则 景观照明布局符合上海城市规划要求,从上海城市空间的整体统筹,打破行政分区的概念,凸现整体形象。景观照明定位与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 都市的发展相协调,与区域功能、经济、环境、文化氛围、载体特征相适应,与后续发展相适应。
1.5.3 创新发展原则 通过科技创新、设计创意、智能控制,建设上海科技含量高、具有独创性的城市夜景。
1.5.4 节能环保原则 控制景观照明总量,优化存量,适度发展,采用适宜的照度、色温,实现中心城区景观照明能耗零增长;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和智能控制系统,避免光污染。
1.5.5 以人为本原则 加强景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控制和管理,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夜间生活环境,丰富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文化生活。
1.6 规划地位
本规划是指导本市景观照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区域景观照明规划以及实施景观照明 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 规划布局及控制要求
2.1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布局
“一城多星,三带多点”。 上海市行政辖区的景观照明布局为“一城多星”,“一城”指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是上海景观照明的主要集中区域,“多星”指外环线以外的现代化新城和新市镇。 上海中心城区内的景观照明布局为“三带多点”,“三带”指黄浦江两岸(从吴淞口至徐浦大桥段)、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道沿线(从外环线至浦东世纪公园)、苏州河两岸(从外环至外滩), “多点”指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副中心、主要商业街(圈、区)、重要的交通文化体育设施、主要 道路、公共空间等重要节点。
2.2 区域、节点分级规划
核心区域 | 外滩、小陆家嘴地区 | |
重要区域 | 区域 | 黄浦江两岸、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道沿线、苏州河两岸;人民广场地区、世博会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 |
道路 |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四川北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 | |
节点 | 徐家汇地区、五角场地区、花木地区、真如地区、金桥地区、张江地区;豫园地区、静安寺地区、小陆家嘴-张杨路商业中心地区、中山公园地区、 虹桥商务区商业中心地区、大宁商业中心地区、中环(真北)商业中心 地区、新天地地区; 虹桥交通枢纽地区、浦东机场地区、上海火车站地区、上海南站地区,上海西站地区,吴淞口国际游轮港地区。 | |
发展区域 | 重要新城(市镇):淞宝地区、宝山滨江发展带、莘庄城区、嘉定新城核心区、嘉定中心城区(含州桥景区)、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南汇新城、 金山新城、南桥新城、城桥镇、临港新城、川沙新城等。 | |
一般区域 | 全市范围内除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发展区域和禁设区域以外的区域。 | |
禁设区域 |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 |
2.3 亮度分级控制规划
区 域 | 亮度上限值 | 备 注 |
(cd/m2) | ||
核 心 区 域 | 20-35 | 每个区域确定若干个视觉焦点,其亮度为本区域最高,区 域内其他点的亮度不得超过视觉焦点的亮度,使区域景观 照明亮度既有变化又整体和谐。 |
重 要 区 域 | 15-23 | |
发 展 区 域 | 13-23 | |
一 般 区 域 | 10 | |
禁 设 区 域 | 0 |
2.4 色温控制规划
色 温 | 区 域(节点) | 备 注 |
中低色温为主(1900K-3300K) | 外滩、苏州河两岸、豫园地区、新天地地区、南外滩 | |
中间色温为主(3300K-5300K) | 人民广场、世博会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徐家汇地区、五角场地区、花木地区、真如地区、金桥地区、张江地 区;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北外滩、东外滩、中山公园地区、豫园地区、静安寺地区、小陆家嘴-张杨路商业中心地区、虹桥交通枢纽地 区、吴淞口国际游轮港地区、虹桥商务区商业中心地区、大宁商业中心地区、中环(真北)商业中心地区 | 发展区域根据区域内的节点功能定位和建 筑类型,参照核心区域和重点区域确定色温控制范围。 |
中高色温为主(5300K以上) | 小陆家嘴、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道沿线;浦东机场地区、上海火车站地区、上海南站地区、上海西站地区;徐汇滨江 | |
2.5 彩光照明控制规划
级 别 | 区 域(节点) | 备 注 |
彩光严控区 | 外滩、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道沿线、人民广场区域; | 景观照明不宜使用彩光 |
彩光控制区 | 世博会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小陆家嘴、徐家汇地区、五角场地区、花木地区、真如地区、金桥地区、张江地区、豫园地 区、静安寺地区、小陆家嘴-张杨路商业中心地区、中山公园 地区、虹桥商务区商业中心地区、大宁商业中心地区、中环(真 北)商业中心地区、新天地地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 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虹桥交通枢纽地区、吴淞口国际 游轮港地区、浦东机场地区、上海火车站地区、上海南站地区、 上海西站地区; 淞宝地区、宝山滨江发展带、莘庄城区、嘉定新城核心区、嘉 定中心城区(含州桥景区)、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南汇新城、 金山新城、南桥新城、城桥镇、临港新城、川沙新城等重要新 城、新市镇; | 可适当使用彩光以烘托氛 围,彩光不宜使用饱和色;重要新城、新市镇等区域内的政府办公、历史名胜 古迹、风貌保护建筑等节 点应参照彩光严控区的限制要求。 |
彩光禁止区 | 住宅、学校、医院等区域 | 禁止使用彩光 |
2.6 动态照明控制规划
级别 | 区域(节点) | 备注 |
动态光严控区 | 外滩、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道沿 线、人民广场区域、世博会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主题乐园 以外);虹桥交通枢纽地区、浦东机场地区; | 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动态光;节假日、重大活动期 间可以适度进行不同照明 模式间的缓慢切换 |
动态光控制区 | 小陆家嘴、徐家汇地区、五角场地区、花木地区、真如地区、金桥地区、张江地区、豫园地区、静安寺地区、 小陆家嘴-张 杨路商业中心地区、中山公园地区、虹桥商务区商业中心地区、 大宁商业中心地区、中环(真北)商业中心地区、新天地地区;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吴淞 口国际游轮港地区、上海火车站地区、上海南站地区、上海西 站地区; 淞宝地区、宝山滨江发展带、莘庄城区、嘉定新城核心区、嘉 定中心城区(含州桥景区)、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南汇新城、 金山新城、南桥新城、城桥镇、临港新城、川沙新城等重要新 城(镇); | 可适度使用动态灯光,或 在平日进行不同照明模式 的切换 |
动态光禁止区 | 住宅、学校、医院等区域 | 禁止使用动态光 |
三、景观照明管理通则
3.1 禁止性要求
3.1.1 禁止使用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易造成视觉上混淆的景观照明设施。
3.1.2 禁止设置容易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产生眩光干扰的景观照明设施。
3.1.3 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学校、医院方向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设施(经批准的临时性 重大节庆活动除外)。
3.1.4 禁止使用严重影响植物生长的景观照明设施。
3.1.5 禁止设置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景观照明设施。
3.1.6 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天文台所在地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3.1.7 禁止使用高能耗探照灯等景观照明设施(经批准的临时性重大节庆活动除外)。
3.1.8 禁止在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设区域或载体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3.1.9 禁止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发布广告(经批准的临时性重大节庆活动除外)。
3.2 控制性要求
3.2.1 景观照明光色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彩光的使用。
3.2.2 建筑立面照明不宜使用大面积(大于单侧立面连续 40%面积)的像素化照明手法。
3.2.3 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蔽,或表面色彩与所处建筑立面颜色统一;外露灯具外观应符合建筑风 格。
3.2.4 对于景观照明的技术创新、艺术创意等,应在合适的区域,通过试点、试验、实践验证才 能规模建设。
3.2.5 景观照明平均亮度不应超过区域规划要求。
3.2.6 景观照明需设置多种亮灯模式:核心区域应设置常态、节假日及深夜三种照明模式,其它 区域和节点应设置常态和节假两种照明模式,常态模式能耗不宜高于全开启模式能耗的 70%。
3.2.7 景观照明灯具效率不可低于 75%,LED 灯具效能应大于 60lm/w,功率因数不可低于 90%。
3.2.8 智慧照明要求: 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景观照明由市区两级控制中心在计算机网络全覆盖的控制基础上,通过通 信技术,实现人、空间、照明设备之间的互联,满足资源优化分配和丰富夜景体验。 综合照明设备的照明、信息发布等多种功能,提升服务的多样性;发展互动智能照明、增加民众 的参与感。
3.3 一般区域限制要求(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发展区域不受本条限制)
3.3.1 单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平均亮度最高不应超过 10cd/m2。
3.3.2 单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面积能耗及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 6.7W/m2。
3.3.3 严格控制使用动态、彩色照明方式。
3.3.4 不应采用多幢建筑物联动变化的照明方式。
四、规划控制导则
景观照明根据载体的性质、特点、材质的差异,对照明方式、色温、彩光和动态光等要素进 行控制。
类型 | 基本定位 | 照明方式 | 色温控制 | 彩光动态光控制 | |
现代建筑 | 办公建筑 | 适当照明 | 金属铝板立面宜中高色温、投光为主,楼梯间可以采取自然的内透光。石材立面宜中低色温、投光为主。玻璃幕墙立面宜内透光为主,单一光色为宜。 | 中高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商业建筑 | 建议照明 | 商业部分采用内透光结合外部照明方式,可采用LED照明营造氛围。 | 依据建筑风格选择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
文化建筑 | 适当照明 | 根据建筑特色、功能,采用多种照明方式,不宜使用饱和色。 | 依据建筑风格选择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
综合建筑 | 适当照明 | 玻璃幕墙立面可采用内透光方式或突出幕墙 框架的方式。重点表现顶部特征。石材立面宜 采用投光照明方式。金属铝板立面注重表现建筑形态的细节。 | 依据形态风格选择色温,玻璃幕墙建筑多以中高色温为主 | 不宜动态控制彩光 | |
教育建筑 | 适当照明 | 采用投光照明、内透光照明。 | 一般采用中高色温;欧式风格的教育建筑宜采用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科研建筑 | 适当照明 | 宜采用自然内透结合外部投光。 | 中高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体育建筑 | 建议照明 | 无赛事时采用整体投光或局部投光的方式;有赛事时配合不同赛事主题设置不同模式或光色。 | 依据建筑理念风格选择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
医疗建筑 | 严格控制照明 | 建筑出入口及标识应适当突出。 | 中高色温 | 禁止动态禁止彩光 | |
交通建筑 | 建议照明 | 宜采用整体投光或局部投光结合内透光的形式表现。机场、港口要严格控制溢散光。 | 中高色温 | 不宜动态控制彩光 | |
纪念建筑 | 建议照明 | 宜采用投光的照明方式。 | 依据形态风格选择色温 | 不宜动态控制彩光 | |
园林建筑 | 开放夜间旅游的建议照明 | 根据建筑特点采用相应照明方式。 | 多种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
住宅建筑 | 严格控制照明 | 可适当采用顶部、楼道等部位点缀照明。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欧式建筑 | 欧式历史 建筑 | 适当照明 | 采用投光方式为主,根据建筑表面材质的特性以及色泽选择光色。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宗教 建筑 | 建议照明 | 根据照明的对象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表现建筑的特征。 | 依据形态风格选择色温 | 不宜动态控制彩光 | |
老洋房 | 适当照明 | 采用投光方式为主。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石库门建筑 | 适当照明 | 采用点缀式照明表现建筑门楣等细部的特征。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传统建筑 | 传统商业建筑 | 建议照明 | 采用局部投光和顶部勾勒、勾边方式。 | 中低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古典园林建筑 | 适当照明 | 采用多种照明方式。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
寺庙 建筑 | 适当照明 | 采用投光方式为主。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
古镇建筑群 | 建议照明 | 桥梁宜采用投光灯,两侧的亲水建筑可采用局部投光或室内自然内透方式。 | 依据形态风格选择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
城市公共空间 | 公园 | 适当照明 | 可根据公园主题或游线安排,视需要设置夜间景观节点增加夜游乐趣。景观照明应确保照明设备和自然环境的融合,强调引导和安全性,控制眩光和光污染。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广场 | 适当照明 | 以广场大型雕塑等城市家具为重点,形成视觉中心点,同时采用局部点缀的手法设置各区域灯光。不同的照明元素采用有区别的照明手法,并注意各个元素之间的相互统一协调。 | 中高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
绿地 | 控制景观照明 | 根据绿地公共空间的不同主题,强调和突出主要特色,景观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绿地开放 空间的功能及周边环境相适应;照明应有视觉 中心的亮点;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 园林生态的影响。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
大型构筑物 | 跨江大桥 | 建议照明 | 应当突出桥梁的整体感和特色形态,可用多种照明方式,设置多种照明模式。采用投光方式,索塔投光可单色也可多色混合。 | 中高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跨苏州河历史 性桥梁 | 建议照明 | 使用局部投光照明方式。 | 中低色温 | 不宜动态适度彩光 | |
跨苏州河现代新建桥梁 | 建议照明 | 可使用投光、点或线的装饰等手法,光色不宜过多。 | 中高色温 | 适度动态适度彩光 | |
大型枢纽式立交桥 | 建议照明 | 使用局部投光照明方式 | 中高色温 | 不宜动态不宜彩光 |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景观照明对扩大城市影响力,促进旅游、商业、地产、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城市 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落实责任推进景观照明建设与运营管理。
5.2 细化规划落实计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要根据本规划要求,指导各区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景观照明控制性 规划或实施方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要制订阶段性计划,协调各区和相关单位按计划时间节点实施。
2020 年基本完成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世博会地区、人民广场区域、延安高架道路-世纪大 道沿线、国际旅游度假区等区域的景观照明改造提升;2030 年基本建立规划确定的景观照明框架;
2040 年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景观照明建设应结合规划区域开发和改造建设时序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5.3 落实责任分级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 新建、改建、扩建方案时,应当征询景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规划中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发展区域范围内地块转让过程中,应将景观照明建设、维护 纳入转让要求。
本规划“三带”范围的景观照明实施方案须经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其他重 要区域、发展区域内的景观照明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审核;一般区域景观照明 建设由业主根据本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各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5.4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要建立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组织专家和市民定期 对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发展区域景观照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升和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 案。
5.5 建立机制保障投入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共财政与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筹措建设和维护经费, 确保景观照明规划的正常实施。
市、区政府公共财政应对景观照明核心区、重要区域、发展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日 常运营维护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