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下午,市绿化市容局召开第24次局长办公会。会议邀请三位公众代表“开门”提建议,共同审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他们分别是上海园林(集团)经营中心副总经理边菲菲、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寅、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闫耀鹏。
上海园林(集团)经营中心副总经理边菲菲认为,办法出台目的、管理职责、评价原则均得到明确。工程业绩信息的范围得到扩大,第一次吸纳外省市业绩,体现了上海海纳百川的精神;奖项信息得到完善,四类与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奖项。鼓励绿化施工企业多维度创优。尤其是国家科学进步奖,对我们这样的龙头企业是一种激励,说明主管部门对我们有更高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不良信用信息的上报主体和范围发生改变。上报主体从监管部门换成企业,使得施工单位更加关注自己的不良信息,避免处罚。范围从本市扩大到全国。
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寅认为,该管理办法遵循并引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保了合规性和法律依据。办法促进了在沪园林绿化企业在企业经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对依法合规的重视程度,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组成、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渠道、与信用信息相关的管理措施;
二是明确了企业在企业经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信用的各个方面,对企业对自身信用的维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具有良好的约束作用,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使绿化工程建设的市场环境更为诚信守法;三是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提高了企业在各项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信用分的各种得失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较高,符合在沪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的常规实践,有利于市场活动的有序开展,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依法管理。建议在实际执行中逐步调整和完善,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部分信用分考核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实施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和合理操作。
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闫耀鹏认为,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恰逢其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订完成,有效落实了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的工作计划,结合修订后的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内容更加明确,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到了全国,同时优化了信用信息记录的方式,有效提升了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失信名单的威慑力和惩戒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格局,构建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对施工类企业来讲,本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责、权、利相关条款规范、明了,从企业的业务承接到施工过程管控再到完工至移交,均可对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自我规范和要求,系统性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对在信用信息评价方面有自我要求的企业是个“红宝书”。
建议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权限,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信用信息修复的管理制度的宣贯工作。
会议要求,根据公众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名义正式印发。
序号 | 条号 | 原文内容 | 建议内容 | 提出单位或个人 | 建议理由 | 意见处理 |
1 | 第五条 |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施工合同业绩信息。 |
请明确工程业绩信息,本市和外省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业绩信息备案内容的资料及信用分值。 | 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 采纳 信用分值的记分规则具体体现在《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合同业绩备案资料的收取规则待文件正式实施前会出台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具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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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 |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施工合同业绩信息。 |
对绿化业绩的认定审核,需要60%以上的绿化工作内容 | 上海园林(集团) | 采纳 合同业绩备案资料的收取规则待文件正式实施前会出台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具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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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条 | (四)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
其他各类施工企业进行绿化工程施工,他们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必须作为不良作用进行记录。 |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 采纳 所有类型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都是被评价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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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五条 | (四)不良信用信息 ……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
除了住建委平台,其他三类平台上的行政处罚如何抓取和定义 |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 与信用中国和信用上海的信用信息库互联互通 | |
5 | 第六条 | 第六条(信用信息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工程业绩在合同完工后或外省市工程业绩在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化平台”)工程业绩库系统完成报送的工程业绩信息。 |
企业信用业绩录入方面是否可以加强虚假业绩的惩罚条款; | 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 采纳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记分规则 (四)不良信用信息 设定了对报送虚假业绩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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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条 |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归集绿化平台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评价结果信息。 |
建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是优良的施工企业,信用分方面给予加分。 | 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 采纳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记分规则 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按照“不合格”“合格”“优良”分别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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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条 | (四)不良信用信息 …… 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绿化平台自行报送。 |
对于隐瞒,故意不报送的,在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是否作为否决投标 |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 部分采纳 对于隐瞒,故意不报送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会按照逾期时间给予扣分;在投标过程中是否作为投标否决项要依据具体的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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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 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下文统一 | 采纳 |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19〕4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2019版”)是我局于2019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25年1月31日到期。该文件中“工程业绩、不良信用信息仅限本市范围”等相关内容存在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亟待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过程
(一)参考市住建委新发布的相关文件
为保障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合法公平,此次修订工作以2024年1月市住建委新发布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4〕1号)为主要参考依据,就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下的工程业绩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奖项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学习市住建委有益的管理经验。
(二)启动修订程序,广泛征求意见
2月21日,我处会同局办公室、法规处、工程管理站召开了修订工作专题会,明确了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要求。随后,工程管理站启动了信用管理办法的具体修订工作,组建了修订工作组,制定修订计划,召开线下意见征求会,邀请行业专家代表和施工企业代表参会,在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了“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稿)”。
“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稿)”从4月25日至5月25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6月27日,办公室会同我处、法规处、规划处和工程管理站召开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会”,根据办公厅法律事务处的意见对“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稿)”进行了修订。同时我处向市发改委信用处发函征询“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稿)”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订相关内容。结合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审议稿)”(详见附件)。
(三)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4月,工程管理站启动了“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6月5日,我处就“信用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稿)”向法规处申请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法规处审查,该办法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同时,针对法规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再次进行了内容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信用信息内容更加明确
原办法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用于评价的施工企业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此分类方式较为笼统。修改后的信用信息更加明确具体,按照新发布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调整为工程业绩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奖项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4个方面。
(二)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范围更加广泛
原办法中工程业绩信息、不良信息的记录范围只针对在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的。为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修改后的工程业绩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范围都拓展到了全国。
(三)信用信息记录方式配套调整
为配合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范围的变动,信用信息的记录方式也进行了调整。修改后,工程业绩信息需在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化平台”)”的业绩信息库完成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分为行政处罚信息,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经认定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等3类。其中,外省市进沪的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需要企业通过“绿化平台”自行报送。
(四)信用信息公开更加规范
原办法规定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分在工程管理站门户网站上公开。根据法规处反馈意见,修改后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实时更新。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工作,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和在外省市工商注册后进沪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生成。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适时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施工合同业绩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三)奖项信息
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奖项信息。
(四)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工程业绩在合同完工后或外省市工程业绩在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化平台”)工程业绩库系统完成报送的工程业绩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归集绿化平台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评价结果信息。
(三)奖项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将当年度国家级奖项发文之日或收到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文件后自行报送至绿化平台。
(四)不良信用信息
归集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中国或信用上海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通过绿化平台录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绿化平台自行报送。
第七条(分类管理)工程管理站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行业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并在承揽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监管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行业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审慎选择。
第九条(异议和投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程管理站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工程管理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书面回复,相关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企业或个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不实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实名书面向工程管理站提出,工程管理站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60个工作日内(函询核实时间不计入),完成核实、处理并回复。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
工程管理站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绿化平台。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自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招标人可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中心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四条(信用共享)工程管理站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信用共享,推动实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绿容〔2015〕329号)作修订,现予以公示,详见附表。请仔细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5月2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有疑问可向联系人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李素霞
联系电话:51586912
电子邮箱:357987376@qq.com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