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沪绿容〔2017〕8号),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新冠”疫情发生后,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提出了具体规定,从严打击相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14日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相应组织开展《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现行《裁量基准》中涉及《办法》的内容共9条,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我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意见征求函等形式征求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野保执法机构和专家对于修订相关条款意见,结合《裁量基准》实施5年来的处罚情况,起草《裁量基准》修订稿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修订稿删除了涉及《办法》的9个行政处罚事项。
2.《裁量基准》修订稿保留了原《裁量基准》19项行政处罚事项包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
3.《裁量基准》修订稿具体修改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第2项、第3项的处罚适用情形。(第2项的适用情形改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或者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二只;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5次以上或使用猎套3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5次以上的或者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1次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一只;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5次以下或使用猎套300个以下、陷阱100个以下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5次以下的”第3项适用情形改为“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2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个以上、陷阱3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次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1次或使用猎套50个以上、陷阱1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次的”“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下;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猎套50个以下、陷阱10个以下的”。)
4.《裁量基准》修订稿具体修改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处罚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第1项中改为对“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上的;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杀的”按照“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下的;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以外的工具、方法捕杀的”按照“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六倍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第2项中改为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下的;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猎套30个以下、陷阱5个以下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3项中改为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下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5.《裁量基准》修订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增加1项对未经许可、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未经许可、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未经许可、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2种情形分别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幅度处罚。)
6.将适用情形中“三有野生动物”统一修改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将“省级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统一修改为“本市重点保护”;将“两”统一修改为“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删除条款
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构建上海生态之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410室,邮编:2000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zfjc2019@126.com。
二、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18日。
附:
附件1: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docx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